最著名的是[11],如何在议会制和总统制之间做出选择。尽管美国法学家们仍自我满足于虔诚地引用孟德斯鸠和麦迪逊,[12] 但现代的政治学者们却开始屈尊于考虑在世界上实际运作的其他替代方式。他们的研究,对任何一个希望对权力分立制度进行反思的人来说,都是十分珍贵的资源。
尽管如此,这仍是不充分的。首先,政治学家主要关注的问题是:究竟应当采用将立法权集中到单一议会机关的英国模式,还是应当采纳在民选竞争对手之间分配立法权力的美国和法国模式?这的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却并非是唯一重要的问题。分权不仅涉及总统和议会,还包括法院和行政机关的
宪法地位。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对第一个分权问题的解决方案对其他的问题并无明显的牵连,反之亦然。
同时,有必要对争论中所使用的术语加以澄清。“自由民主宪政”并非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包容了各不相同的价值观,彼此共存但又关系紧张。为说明其中的复杂性,我将使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一方面,在评价权力分立的替代形式上,我将诉诸一系列政治理想,因为对分权的探讨必须要有清晰的规范定位(normative orientation),否则就将降格为轻松的
宪法工程(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如果不和一个更实质性的目标相联系,所谓制度“效率”的概念就将是完全空洞的。[13] 同时在另一方面,本文并不是一篇关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哲学性文章,它的任务在于阐明作为终极理想具体表达形式的制度性安排的复杂方法,而非对理想本身进行哲学探讨。我只做对深入的制度性评价来说是绝对必要的概念区别,这样就回避了许多哲学性问题。对一些读者来说,这将(肯定)是令人讨厌的,但对此我只能说“抱歉”,不能指望一篇论文解决所有问题。
更具体的,我将围绕着“为了什么利益而进行分权”这一问题构建三个合法化理想:第一个理想是民主,通过某种方式,分权可以促进(或阻碍)人民自治(popular self-government)。第二个理想是专业化,如果法院和官僚机关不能相对公平地执法,那么所谓民主的法律就将仍然只是空洞的口号。第三个理想是保护和加强基本人权,没有这一点,多数人统治和专家管理就极易变成暴政的引擎。
在以下三部分中,我将依次阐述这些理想。第一部分论述在不同的权力分支之间分配民主的立法权,并提出两个论点,它们将在整篇文章中反复重现。第一个论点是否定性的,我警告把在众、参两院和总统之间进行分权的美国模式出口到其他国家。尽管该体制在美国运作得很好,但它已证明在国外带来的只是灾难。Calabresi教授主张要在新的千年中把美国模式作为指引方向的灯塔,我们应当反对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