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才能保证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操作中的合法性,做到依法办事
合法性在这里用来指一种公正的感觉,即某一部法律或某种法律程序的正确性和适当性。当我们说一部法律是“合法的”,我们的意思并不是指它的内容,它也许好也许不好。我们之所以接受它,是因为基于某些程序的原因,也就是说基于它产生的方式而接受它。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都会被认为是合法的。同样,对于案件来说,它处理结果是否正确并不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加以衡量,而是以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得到接受,来作为衡量标准。只要严格地遵守正当程序就会被视为合乎正义的。司法部门享有崇高地位和得到广泛信任的事实恰恰是以制度和程序较为严格为背景的。法官、检察官正是被置于这个制度化的空间之中,并在受到种种制度和程序制约的前提下才能发挥自己的主动性。
执行程序法的问题直接涉及依法办事的根本性原则。实体法条文总表现为一般的规范命题,其具体内容必须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处理才能显示出来。这就要依存于程序与程序法样式。也就是实体法的内容必须在诉讼程序的框架内逐渐形成,只有在一定程序结构下,才存在实体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向具体内容转化的过程和机制。因此,只有既严格执行实体法,又严格执行程序法,并把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依法办事。马克思认为,“审判程序和法律应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但是,实体法的公平性并不能自然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性:正当的目不能使不正当的程序、手段合法化,正当的目的只能通过正当的程序、手段在公正的场合实现。程序上的公平性作为严格执法的要素,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当程序得到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公平才能实现,才能更有效;当程序不能得到严格地遵守,实体法公正的明灯就会被熄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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