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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证关系上的法理分析与实践操作中的程序探究——兼从人权保障看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人权保障的实践操作之程序探究
  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的形式。如果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没有一定过程、规则,这样的社会将充满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恣意妄为。现在,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比较严重,如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随意立案,争夺管辖权,或者以侦代立,先侦后立,未经立案程序便对当事人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羁押、搜查等措施,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诱供、以捕代侦、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等等。如果执法机关履行法律职责时,不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积习,就会在执法活动中执法犯法,执法不公。这将败坏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孳生人们对法律的轻蔑,使社会公众寻求公理和正义的最后希望破灭。去年全国政法机关下大力气开展教育整顿,坚决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超越管辖权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问题,这充分证明违反程序法的危害性是很大的。
  法律程序可分为“实体性的法律程序”和“程序性的法律程序”。对国家追究犯罪活动来说,作为实体法的刑法和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缺一不可,也就是说,正当程序是执法者的行为规范。
  之所以我们在运用刑事强制措施时要特别强调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
  我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期以来只重视实体法,不重视程序法,只追求结果,不重视获得这些结果的程序的合法性。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或程序怎样都无所谓。我们都很容易接受这种观点并在实践中坚持这样的观点。可见,“程序”问题至今对很多人来说仍是一个模糊概念,这是十分有害的。法律程序保障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障当事者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又保障诉讼本身的公平、正义。这两方面紧密相关,但应当说后一方面是以前一方面为前提的,因为程序保障的重点在前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把有些诉讼权利给了当事人,而不留给警察、检察官、法官,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是违法。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对警察、检察官、法官权力的限制,警察、检察官、法官不接受这种限制就是违法,甚至犯罪。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当事者的诉讼权利也是一种负担责任。作为制度化的程序安排,放弃诉讼权利往往意味着败诉或其他不利的后果,这促使当事人积极地参加诉讼,控辩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的防御,又使诉讼成为自己行为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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