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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再探析——以行政垄断为中心

  大体说来,学界关于行政垄断的观点可分为二大类:肯定派和否定派。肯定派又可分为两个阵营。一阵营为“立法规制”派,以王家福、王保树、漆多俊、王晓晔等学者为代表,他们一致认为行政性垄断在转轨时期的突出性弊害客观上要求反垄断法予以重点规制,以此来确保、维护竞争的自由和公平,从而建构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大厦。这无疑是占绝对主导性的观点。另一个阵营为“改革消除”派,以吴宏伟、沈敏荣等为代表, 他们亦不否认行政垄断在我国现阶段的事实性存在及消极性后果,但一致认为其产生的深层次根源在于政治经济体制转轨时的过渡性、不彻底性。消除行政垄断需要更彻底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转换政府职能及完善相关的一系列法规。单靠反垄断法的规制是治标不治本的,成效必然不彰。这类观点亦有一定的影响力。
  否定派以史际春教授为代表。在他看来,“行政垄断作为政企不分的旧体制在市场化改革中惯性作用下的产物”,这一提法大有商榷的余地。他认为,行政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和国家垄断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的角度看,都是密不可分的,且并不存在客观的方法论依据。从主体角度划分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并没有多大实际价值。当今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实际情形是,国有企业和政府不得因其行政性而豁免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适用,已逐渐成为共识和通例。 所以反垄断法应对各种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统一规制,运用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的司法裁量来实现一国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
  虽然两派对立的观点对行政垄断采取了不同的言说方式,但其出发点与落脚点却表现出大致的吻合,可谓殊途同归。肯定派和否定派在研究反垄断立法问题时不约而同对凭借公权力介入市场来限制或排除竞争的特殊垄断(只不过是肯定派赋予了“行政垄断”的特定称谓)表示极大关注,充分意识到其在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中对竞争秩序的巨大破坏性,消除其弊害亦是当务之急,稍有差异的是,肯定派对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等作了区分,并对行政垄断持绝对否定性立场。比如有人认为行政垄断本身就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其本身就具有严重的违法性,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精神是相抵触的,即使经过反垄断执法机关考量,也不会被许可为“合法”,因而不可能成为“适用除外”的对象。
  另一方面,两派观点的落脚点很大程度上不谋而合,具体表现在肯定派多数学者在构建反垄断法实体规范时对“行政垄断”采取了淡化处理的作法,这种冷处理不是对“行政垄断”回避,而是在更宏观的层面将它溶于经济垄断的规制范畴中,无论何种主体只要排除或限制竞争,便当然适用反垄断法。有的学者在剖析反垄断法规制对象时划分了四个方面,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构状态、垄断地位的谋取、垄断力的滥用及其它各种限制竞争行为。 还有的学者则细分为两类、四大项:两类即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四大项即垄断(含垄断状态、垄断化、垄断力的滥用)、限制竞争行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不公平交易方法和歧视。 否定派的学者在批判“行政垄断”提法的不科学性的同时,亦明确指出,中国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将是国有主体、国家的不必要的经济垄断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是针对各级政府在前台和幕后作出的各种决定,类似于西方国家“私有化”或民营化的国企改革、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反垄断,并进而并提出了垄断的四种基本类型:垄断协议、垄断性企业、滥用实力和不公正对待和市场垄断状态。由是观之,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从一开始就不应受行为主体的限制,而应遵从市场及其竞争的客观要求,对各种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平等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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