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用母公司强大的谈判能力,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华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被侵害后,在自认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救济仍然没有公正解决时,50%的选择向母公司寻求帮助。另有50%的公司仍然选择向行政机关寻求帮助或者向新闻媒体发布消息表达不满。同时,在被问及母公司如何解决时,80%的公司认为其母公司将“以母公司的身份”向中国的主管机关表达意见。同时,也有部分公司认为其母公司将会向有关民间商业组织通知有关情况并提出商业投资的建议。可见,在华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上同样是以母公司为强大后盾的。母公司往往成为其表达知识产权诉求的主体。显而易见的原因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有着较为强大的谈判能力,能够与我国政府就具体问题或者普遍性问题达成有利于其在华公司的利益安排。
四、重视民间组织和战略联盟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作用。80%的被调查公司参加了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产品的民间组织。同时,也有50%的公司参加了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联盟。75%的公司与其他公司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进行战略合作。可见,跨国公司十分重视商业自治组织在打击侵权和假冒中的作用,愿意通过在民间组织中的合作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同盟也是保护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利用效率的重要组织形式。同时,有50%的被调查公司曾经赞助过民间的知识产权研究活动,并将学术研究结论纳入经营决策参考。
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调查表明,整体来看,在华跨国公司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比较差。其中仅有16%的被调查公司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较好”。而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一般和很差的则分别占到了50%和33%。可见,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了较大发展,但仍然不能达到这些公司在华经营所期望的目标。
调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与司法和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有关。
调查表明,我国司法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性有待加强。只有40%的公司认为,法院的裁判总是很公正。而有60%的公司认为司法裁判有时公正,有时不公正。
同时,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仅有20%的公司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很好。而80%的公司认为一般。这也可能是司法裁判中的未达公正的原因之一。
调查表明,我国主管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效率仍有待提高。仅有40%的被调查公司认为专利行政机关的审批效率很高。而认为专利审批效率一般或者较差的分别为40%和20%。对于商标行政机关的审批效率,被调查公司的结论是一致的。即40%的认为其效率很高,而有60%的认为一般和较差。对于专利和商标来讲,这种认识的差异性应该与领域的不同造成的审批量的不同有关。但是,一半以上的否定评价仍然表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审批效率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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