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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大胆地往前走!

  辩护制度如此多限制!辩护环境如此恶劣!为了更好地辩护,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辩护律师有的寻求新闻媒体的“势”,有的寻求社会公众签名反映集体意见的“势”,有的寻租公共权力的“势”,有的寻求专家出具论证意见的“势”或采取其它方式方法以试图影响法庭,使其做出有利于辩护一方的裁定或判决。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在刑事辩护领域不能说不著名,他在刑事法律方面的理论造诣也不谓不深,他在沈阳刘涌涉黑案邀请陈光中、陈兴良等14位中国现在著名的刑法和刑诉法专家出具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可能更多是为了造个“势”,让它成为“放大器”放大他自己辩护的声音。刑事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哪一条限制或禁止专家出具法律论证意见。当法律论证意见属于专家证言范畴时,专家实际上是在履行刑诉法第48条赋予的作证义务。同时,刑事法律也没有哪一条限制或禁止辩护律师向法庭递交专家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书作为辩护材料。因此,辩护律师以合法手段寻求获得的且法律并不限制或禁止的“势”就不应被禁止。辩护律师也就不应有所畏惧。辩护律师的真正作用无非是给法庭施加影响,让法庭最大限度地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实现辩护意图,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出具法律论证意见的专家也不必担心、害怕。这不是干涉司法独立。付出劳动交付智力成果而获取报酬是天经地义之事。
  当法律论证意见不属于专家证言范畴时,出具法律论证意见的专家的身份不是什么“妾身不明”而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一方或控诉一方聘请的辩护辅助人、控诉辅助人,这时专家无须是中立的,因为专家是受控辩其中一方聘请的。专家一般不允许在同一案件中受聘于控辩双方。但必须说明的是,辩护辅助人、控诉辅助人的身份具有依附性而不具独立性,控方可以有自己方的控诉辅助人,辩方可以有自己方的辩护辅助人,但用还是不用由各自方自己决定,这点上是对等的。专家在不是充当专家证人(例如鉴定人)时就不存在回避的问题,而法官则必须始终保持居中裁判的姿态,任何影响居中的情形法律都要予以排除,否则,有违公平和正义原则。专家可以对案件的事实、法律或事实和法律某一点或几点/部分或全部提出论证意见,但专家做出论证意见所据以的案件情况、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应当在法律论证意见书的后面附件中详尽地列明。
  专家出具的法律论证意见书的法律性质是辩护律师递交给法庭的辩护材料,这是辩护律师递交的反映其辩护意见的辩护词以外的东西,与辩护意见不可分割,法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那种认为专家在搞“长臂司法”的专家司法论调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对保护辩护权、保障人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极其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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