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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上坐着心怀叵测的人

  这是因为一个原因事实会引发多个后果,一个后果可能起因于多个事实,法官如欲将所有的利益关系“一网打尽”,全盘斟酌,势将困于“利益关系之网”,以至“剪不断,理还乱”。为此,法官应对事实上存在的、密如蛛网的利益关系进行裁剪,掐去枝蔓,留存主干。那些被剪去的利益关系,视为不存在——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司法政策的需要,也是稳定社会关系的需要。那些留存下来的,则称为“诉讼标的”,有待细加研判。对“利益关系”进行剪裁,不仅涉及到“事实判断”,还涉及到利益衡量。这一过程如同披沙拣金,需要目光如炬,心细如发。
  现在回到本案。这位婆婆说,儿子与媳妇之间的非法婚姻关系,损害了她的利益。如果没有这个儿媳,她会得到更多。这个问题可以被简洁为:儿子结婚,就是在害老娘吗?母亲所谓受损的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吗?是的,从事实上来说,任何一个人结婚,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都会相应减少。但从司法政策上,法律决不能认可“婚姻是对继承人的损害”,不允许继承人以自己的继承权受损为由,要求撤销被继承人的婚姻。无论在他/她生前或死后,法律都不能。试想,如果婆婆在儿子死后有权要求撤销儿子的婚姻,那么在儿子的生前,她也有诉权,因为从结婚那一日始,她的“可期待利益”就“受损”了。再想一下,如果父母有这个权利,子女应当有同样的权利——因为父母与子女互为继承人。法律应当这样吗?法律允许儿子在父亲死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父母的婚姻,从而剥夺母亲的继承权吗?这不是天方夜谭,这样的案例真的发生过——好在法官驳回了这个儿子的起诉。
  再设想一下,如果儿子生前就预知,他的某位亲人在他死后,要撤销他的婚姻,要剥夺他妻子的继承权,他会怎么办?他在历经锥心之痛后,一定会立下遗嘱,剥夺任何试图撤销他婚姻的人的继承权。现在,他死了,留下妻子,留下女儿,唯独没有留下遗嘱。他无法说话了,他无能为力了,他只能指望法官大人替他说话。如果他知道,法官大人撤销了他的婚姻,他的妻子将一无所有,他会怎么样?他会泪飞如雨!
  法意要说:
  一、婚姻为家庭之基础。公民结婚虽然可能使其继承人可期待的继承份额受到影响,但为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维护家庭伦理关系,法律不能承认“结婚是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害”。法律不允许婚宴上坐着一个个心怀叵测的人——继承人。
  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据此,只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以在民事程序中提出撤销婚姻关系之诉。其他人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别人婚姻的,法院应以“与本案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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