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TRIPS规定应给予专利授权以司法审查的机会。在我国,发明专利已经达到了上述标准,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还要提高标准,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权。
我国已经加入了PCT,并且以专利局令的方式对国内法和国际法进行了协调,但毕竟效力等级不一致,需要在再次修改
专利法时加以完善,以把PCT有关条款纳入国内法。
关于PCT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待国际检索的态度问题。是否要采取信任其他国家专利局的检索的政策?对于这一问题要辩正地看待。一方面国际检索制度确实为减少重复劳动提供了可能性,但另一方面,如果不适当地完全信任外国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可能会带来不适当授权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专利授权失之于宽,会给国内申请人或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障碍。但如果完全不信任外国专利局检索,那么这一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的确带来许多重复劳动。那么,应该采取什么政策?我们认为,对于PCT国际申请应采取不同态度。对于我国政府认定的支柱产业、重点发展的高科技行业的专利申请,应采取不信任态度,由我国专利局进行审查,避免申请人获得大于其创造范围的专利权,垄断市场;而对于一般专利申请,则采取信任态度。这样,既能享受PCT制度的好处,又能使PCT制度为我所用。
另外,参考美国的做法,应该考虑给予药物专利以更长时间的保护,以促进我国落后的制药业收回投资,获得利润,保证制药商有力量进行进一步开发。
二、顺应国际趋势,加强我国专利法规和专利制度的建设。
参与的前提是独立性。尽管我国专利保护十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建立较晚,经验不足,客观条件有限,因此,不可避免地在很多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如何以自身发展从而在发达国家占支配地位的专利国际保护体系中争得一席之地,是我们面临的紧迫而严峻的问题。
如果单从专利角度来看,我国专利确实有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外观设计和商标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而由于网络技术的进步,外观设计和网上版权,商标与域名保护之间都存在某种程度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如日本等,都在策划制定统一《知识产权法》。日本《读卖新闻》99年3月1日报道,日本通产省为了积极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来提高日本的竞争力,正就《知识产权基本法》而进行讨论、研究。通产省认为:日本作为一个国家目前尚未能统一调处知识产权问题,专利、商标有通产省负责,而版权则有文部省负责;在欧洲各国则是将知识产权视为国家战略的一大支柱。为此,日本也需要制定《基本法》,以便综合处理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在注意专利保护国际标准的同时,也要注意知识产权国内各法之间的统一和协调,把专利作为统一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来保护。在新技术层出不穷的今天,这也是十分重要的。
相应的,我国应迅速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只有在统一的相关机构管理下,才能有有机保护的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现代行政学认为,行政组织的基本活动,主要是围绕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而展开的。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过程还是政策的实施过程,为了使政策的目的能够顺利实现,都必须在行政组织内部不断进行协调和意见整和。承担综合协调功能的机构在整个行政系统的运行中处于至关重要的中枢地位。 目前,我国有关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部门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专利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审批)、国防专利局(国防专利申请审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申请审批)、国家版权局(主管版权工作)、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版权登记等工作)、农业部(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产业部(负责集成电路)等七八个部门。对于知识产权或仅仅就工业产权保护来讲,这种机构设置都显然是不得力的,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上述诸多部门之间能够达成一致,互相协调运转,谈何容易!更不用说在国际上新技术迅速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的今天从容应对了。因此,面对专利国际保护的迅速发展,我们首先要从机构上建立统一、有力的知识产权综合协调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