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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

  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专利保护的国际化和协调是“注定要发生的”。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或协调化是不可阻挡的;它有利于世界知识产权的制度的发展,也有利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我国自从颁布专利法以来,已经对之进行了两次修改,专利保护机构也进行了数次调整。我国分别加入了“巴黎公约”、PCT、国际专利分类条约(IPC)等,这都“说明我国专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与专利制度的国际走向趋同或接轨”。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专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同样反映一个国家和一个国际组织的要求,它必定“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一定的政治与政策。” 专利制度同样具有两面性。如果简单地采取拿来主义或者全盘照抄,往往不利于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状况下充分利用专利制度能够带来的最大好处。事实上,专利“世界化”、“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是以美、日、欧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专利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使用者也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其中最重要的使用者是跨国公司。例如,去年我国专利(发明)申请量为35960件,其中外国申请量为22234件,占全部申请的61.82%。申请量前五名的国家分别是日本、美国、德国、韩国和法国,排前五名的公司分别是三星(韩)、松下(日)、NEC(日)、索尼(日)和西门子(德)。 由于专利制度本身的特点使专利权这一“私权”又是具有垄断性质的“特权”,因此,专利权人在掌握专利权的同时,也就占领了他的“专利”领域的市场,在特定的时期内垄断整个国家主权领域范围内的市场。因此,专利的国际保护事实上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只有正确处理好保护专利和引进技术、保护我国专利和保护外国专利的关系,才能真正使我国专利制度为我国建设服务,使国际专利保护的制度为我所用。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保护专利政策,引进技术,促进经济、科技发展和开放,同时也要有重视专利这一“特权”的态度,慎之又慎,在国际保护问题上、国内制度设计上避免授予不适当的人以不必要的专利权,这应是我们应对专利国际保护的指导思想。
  我们认为,针对国际专利保护的趋势,我们应采取以下政策:
  一、积极参与国际专利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标准尽快提高专利保护水平。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此,我们在专利保护方面必须尽快达到TRIPS要求的标准。对照我国专利法,在很多方面我国已经达到了TRIPS要求的标准,例如,关于刑事责任、专利的进口权等等。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制定了专门条例,也符合TRIPS要求。目前,我国专利法和TRIPS有差距的地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专利保护的客体。TRIPS规定,除了有关公共道德和环境方面的发明可以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其他任何发明都应该得到保护。目前,日本对与原子反应物质已经给予了专利保护,美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也给予了专利保护,我国在这一方面也应该作出相应规定,以有利于我国相应技术的进步和保护。另外,我国传统医学、农业科学都有现代社会发展可以借鉴之处,可以考虑通过专利法规或相似方式对我国传统知识加以保护。同时,一方面由于我国公共道德要求和外国公共道德要求的差异,另一方面由于专利权只是国家授予的“私权”,专利实施还取决于行政法规的许多规定,因此,应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放宽公共道德领域的专利申请要求,以便于我国专利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使之具有在国外获取利益的可能性。例如,赌博在我国是非法的,但在世界许多国家是利润丰厚的行业,我国专利申请人由于不能在我国申请这一行业的专利,因此也失去了在国外获利的可能性。
  二是关于专利保护的力度。TRIPS规定,许诺销售行为(offering sale 或译为“为销售而准备”)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我国专利法却缺乏相关规定,因此,再次修改专利法时,应当将“许诺销售行为”确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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