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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

  欧洲专利公约、OAPI、ARIPO都是采用国家专利根据各成员国的法律对专利进行审批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欧洲专利公约在组织上建立了统一的审查机构——欧洲专利局,因此,尽管欧洲专利还不是在欧洲地区“统一”的专利,但是,由于统一的受理、审批机构对建立统一的专利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欧洲专利模式不失为协调专利制度的一种途径。EPO曾经建议,PCT世界专利缺少一个现实存在的专利局或一部实体法,而EPO则有欧洲专利公约的优势,因此,应采取EPO制度,并原则上以“全球”或“世界”专利代替欧洲专利,制定世界专利公约,建立必要机制和实体法。
  PLT是WIPO在80年代中期组织提出的。专利法常务委员会1998年6月15-19日提交讨论的PLT文本有17条17款。内容涉及申请日、申请内容、有效性和撤销、代理、申请人姓名、地址的登记、转让许可、修正请求、优先权等内容。Warren Bovee认为,“PLT最初的目的是解决专利法实质性协调问题,但由于很大程度上来自美国针对先申请和最佳模式的反对,PLT重新修改,基本上只解决专利的程序问题。”但是PLT还是有优于PCT 的地方。“PLT优于PCT的一点是它可以要求成员国同意专利程序的各个方面适用条约的要求,而这方面以前是各国的特权。” 美国认为,PLT的实现将“大大简化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所有人在世界许多国家取得和维持其权利应该承担的形式责任,并降低费用。” 不过,尽管如此,“PLT并没有解决建立真正的全球专利制度中的实质问题。” PLT将在2000年召开的外交会议上提交讨论。
  欧亚专利公约(EAPC)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是地区性公约,其主要成员国都是前苏联国家,包括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亚美尼亚等。“欧亚专利公约的独特性在于它不是国家专利,而是在所有成员国都有效的单一的统一的专利。它的申请、审查、授权和公开都使用一种语言。”侵权和专利有效性的争端由各成员国法院来解决,法院判决只在该国有效。 欧亚专利公约从体制上根本解决了建立地区范围内的统一专利的问题,即在条约成员各国,统一受理、使用统一文字、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制度。但由于欧亚专利公约的成员国特殊的历史地理状况,因此,建立欧亚专利公约的模式不一定适合于建立其他地区乃至世界范围的专利保护制度。
  目前建立“国际专利”制度最值得注意的动向是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于1997年达成的京都备忘录构筑的建立“国际专利”的新框架。1997年11月13日在京都召开的第15次三方会议一致认为工业及贸易的全球化“需要建立一个全球性专利审批制度”,从而有利于“专利费用的降低,专利授权质量的改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审批程序的缩短。”为此,三方专利局采取以下三种行动。
  第一, 建立三方专利网络,三方联合开发数据网络,用于专利管理和技术数据
  的变换。
  第二, 建立三方协作检索和审查制。三方对向三个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检索进行
  协作,在审查中更多的使用各方的检索结果以提高审查效率。
  第三, 建立三方网站,促进专利信息在互联网络上传播。
  EPO、JPO、USPTO三方认为,实现上述政策是协调知识产权法,进行三方合作以通向世界专利的第一步。 美国认为,三方合作将产生互相承认各局检索和审查结果的框架,而在此基础上可以产生更广泛的“全球范围的互相承认检索、审查和专利性结果的预想。”
  《国际商报》1999年6月18日转载日本《东京新闻》报道说,日、美、欧盟有关国家专利局厅局长在东京举行了一次有关专利的讨论协商会议,日本提出了专利相互承认的议题,主要内容是,三方任何一方对于另外一方国内已经申请并注册登记的专利,不需再进行审理,直接承认其有效。协议逐步吸引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从而成为世界专利。
  较之于欧亚专利公约所确定的模式来讲,三方备忘录所确定的框架由于有美、日、欧三方的推动,在世界范围内更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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