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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

  PCT缔约国截止1998年10月已经发展到了98个,是缔约国最多的工业产权条约之一。PCT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所要遵守的形式要求,从而为一项发明“通过众多国家同时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而获得专利保护创造了可能性。” PCT使专利申请的程序性问题趋于统一,也使专利的审批程序“进一步国际化” 。相对于以往的工业产权的国际间协调成果来说,PCT达到了进一步的积极效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PCT有如下优点:
  第一,申请人采用PCT比不采用PCT时,可多享有8个月或18个月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在国外提出申请,是否在每个指定国委任当地的专利代理人以及准备必要的译文和支付专利费用。PCT还保证了专利申请人的国际申请在符合PCT要求的形式的条件下,不被指定局以形式理由驳回的权利。同时,由于PCT提供国际检索报告,便于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进行专利性评估,并且较之于申请人自己的检索来讲,在国际检索报告基础上的评估显然更为可靠。
  第二,国际检索报告使指定国专利局的检索和审查量得以减少。有人认为,国际检索局的统一检索“避免了重复劳动”。
  第三,由于每件国际申请都与国际检索报告同时公开,因此更有利于第三方对申请的专利性提出理由充足的意见。
  但是,PCT 所能提供给专利申请人的益处,主要还是程序上的便利,在专利权授予的地域性、专利审查的标准等实质性问题上,PCT没有前进一步。不过,尽管PCT制度所提供的国际检索报告是没有约束力的,这一制度却为实行单一审查制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因为,部分国家完全信任PCT提供的国际检索报告,往往基于这一检索结果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因此,有人认为,在“有限但很重要的程度上,”“PCT是一种有效的国际化机制。”
  有关专利制度,TRIPS主要有两方面的新贡献。一是对WTO成员提出了专利保护最低标准的要求,从各国国内法角度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一是确立了两个重要的新原则,从国际协调角度加强了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了权利人的地位。
  TRIPS强化专利保护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协议的27、28、31、32、33、34、25、61等诸条。
  首先,协议扩大了可授予专利的主题范围。TRIPS认为,专利的主题应基本包括所有类型的发明。第27条禁止任何签约方根据发明主题区别对待。如果是一项发明,只要“具有创造性并且可以进行工业应用”, 都应该能得到专利保护。这一规定既适用于方法发明也适用于产品发明。不过,针对本条的要求,TRIPS排除了“某些可能会引发公共道德或环境等方面考虑的发明。” 即:“出于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目的,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防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发明。另外,TRIPS25条还规定,全体成员都必须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
  其次,TRIPS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协议33条规定:“保护期限(发明专利)应为自申请日起20年。”
  再次,TRIPS 扩大了专利权的权能。协议28条明确了专利权的进口权,以阻止第三方企图进口专利产品,包括专利产品和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同时,本条还禁止第三方“企图销售”专利产品。
  再次,TRIPS对政府强制许可规定了苛刻的条件。31条规定,只有在较为严格的前提下,政府才可以对专利实行强制许可。
  再次,TRIPS确定了对专利授权、无效、撤销等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32条规定,“(应)对撤销专利的决定提供机会进行司法审查”。
  再次,就方法专利侵权问题,TRIPS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加强了专利权人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协议34条规定,如果涉及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的人承担,由被诉人证明其所使用的方法与授予专利的方法不同。
  再次,TRIPS还确立了以刑事手段保护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原则。协议61条规定,“缔约方应确立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得到的补救措施应包括能足以防止侵权的监禁和罚金措施,通常与同等犯罪行为同水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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