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 梁XX 2002年7月15日
调解员 陈其军 领导意见 (公章:温岭市太平街道
治安调解处)
材料2:关于7月16日梁先生向市政府受理中心反映太平治安调
解处调解后收取伍拾元的事,现向市政府受理中心反馈(节选)
案件经过:(见材料一的简述)
收费情况:我调解处由太平镇综治委发文成立的,在成立时由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牵头并主持调解业务属于律师服务内容,律师服务是有偿的,其收费的依据是《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我们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很低的,亦非以盈利为目的。本案中,对梁先生所收取的50元调解费,其一是本调解处的最低收费,其二针对调解费的内容已写进调解书。因此,梁先生认为乱收费要求退还所收的调解费的投诉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本处认为不应退还。
太平治安调解处(公章)
2002年7月18日
上述这两份材料都有复印件,由于印的有点模糊,所以把其中最关键的录入到上文中,具体可以参考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这两份材料的背景是被调解人对调解收费50元感到不满,在交费后向市政府电话投诉;市政府责成太平治安调解处和太平街道派出所进行回复;从而后两者对市政府做出了答复。从这些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到治安调解处的特殊性:从名义上看,它与派出所的关系并不是很近,更不是从属于派出所;但在实际上,它与派出所又是密不可分的,几乎所有的民间纠纷案件(平均每月90件)都由派出所划归到治安调节处来解决。但是,治安调解处仅仅占用了派出所一个民警,几个联防队员和一辆车而已,原来存在的警力严重被牵制问题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
评价
通过自己的实践,从掌握的材料和亲身经历来看,我认为治安调解处的成立与实践还是相当成功的,走出了一条适合当前国情的路子,也是当前市场经济走向成功、完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必然要求,它不仅成功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案件,把人民内部矛盾降到了最低限度、稳定了社会,而且对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改革都是一个很好的带动。更为值得称道的是治安调解处通过大量的、细致的工作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常识上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另外,在参加治安调解处实践之外,我还在一些居委会以及居住地的附近了解到,大量成形或未成形的民间纠纷,包括两夫妻吵架,两邻居间因水井和粪池的使用而发生争执等等非常细碎的事情还是主要靠居委会主持或村民、亲戚朋友间自发解决的。真正协商不下,打电话让调解处出面调解的民间纠纷可能只占了总数的15%—20%,因而在搞好治安调解处工作的同时,绝不能忽视村居一级调解组织即传统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这和本文开头部分的内容似乎有点矛盾,其实不然。在前文中,我探讨的是在承担民间纠纷调解时,派出所面临的困难处境和其他组织的自身缺陷,但是每个组织虽然都有自身缺陷但是并不意味着就此放弃这项琐碎却又长远而意义重大的工作,怎样扬长避短、怎样发挥最大效益是我们始终最关心的。而事实上,这些基层组织的好处就在于更了解事实情况和熟悉当事人,可以主动去做工作。而治安调解处缺陷就在于它的工作是相当消极的,即在接到情况汇报后才参与其中,如果有些民间纠纷一直没有告知治安调解处,治安调解处一般是不会去解决的。因而两者互相融合才能互相弥补缺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