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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调解新模式

  摸索:从枫桥经验到司法联动
 五十年代时,绍兴枫桥地区在解决民间纠纷中摸索出一条成功的路子,被称为“枫桥经验”,即“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告”,这三句话着眼于充分发挥村里治保调解力量,是从以稳定农村来稳定全局来考虑的。该经验在八十年代初又被重新挖掘整理出来并在浙江全省推广实施,效果也十分不错。枫桥经验所确定的这种调解方式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农民束缚在土地的大背景之下的,农民的思想相对传统而单一,调解人往往是在村里被称为“德高望众”之人,在调解过程中大多能按照村里公认的价值取向加以裁决,当事人双方也会尊重裁决。而在进入九十年代之后,农村的情况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主要经济形态改变后,人们的思想也为之变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农村因经济利益的纷争而形成了不同的家族、帮派体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也使得村级组织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功能下降;人们开始更关注自身的发展,个人利益往往临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小家服从大家”的共产主义思想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忘却。
 这种种原因导致了“枫桥经验”确立的民间纠纷调解方式步履维艰。相反,由于近几年公安局和派出所积极改革(当然这里面有很多因素),“110”电话出警的深入人心,群众大大小小的问题都愿意找派出所解决。但是,纠纷调解毕竟本身是司法部门的职能,中间涉及的纷繁事实和法律依据往往需要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来承担,派出所的民警显然不够格,因而出现了民警在碰到纠纷诉求时互相推诿,群众的纠纷迟迟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情况不时发生。同时,人口的大量流动加大了社会治安问题的严峻性,纠纷一不小心就发展到恶性事件,按照派出所的说法是出现了“量的扩充和质的提高”,即治安和纠纷案件数量大大提高,恶性事件大大增殖。
 针对这些新情况,太平街道派出所首先开始由派出所民警、司法局律师、村民代表三方联合参与调解的摸索。新方式下的调解过程中,三方互相合作,或口头劝、或行为上制止、或从法律上加以指明,一切从整体上加以考虑,对纠纷双方以有理有据的裁决。三方调解的尝试立马使调解的质量大大提高。初次尝试的成功给了各方领导很大启发,怎样把这种方式作为一种常设制度定下来是当前最关键的事情。
  治安调解处:展示了一副新的图景
 在此情况下,市公安局、太平街道办事处以及太平街道派出所等单位经过紧张协商,由太平街道综治委发文,太平治安调解处于2002年初正式挂牌成立。成立后,由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牵头并主持调解业务,由太平街道派出所协同律师出警和现场勘查。调解处的工作首先与“110”报警服务中心挂钩,报警中涉及到民间纠纷的就由调解处出面;另一方面,当调解处在现场勘查时发现问题恶劣,可能为治安甚至刑事案件时就会转交派出所解决。在我参加的两周实践中,调解处平均每天要接到案件3起,其中80%为民间纠纷案件,由调解处解决,另外20%转交派出所。两者分工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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