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调解新模式
陈俊豪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长久的历史,在历史的不同时期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首先与中国人不争讼的传统和宗族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时也正是由于调解制度的存在使得民间纠纷能够低成本、低风险地顺利解决,所以在新时期调解制度必将继续存在。本文考查的就是这样一种背景下一个县级市所作的积极探索,其中的经验得失还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关键词】民间纠纷;调解;治安调解处
【全文】
前言
2002年7月的一天,我走进了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办公室,说明来意后,我被介绍到太平街道派出所,在两周的时间里主要参加了该所与太平街道综治办等合作成立不久的治安调解处的工作,和工作人员(主要是民警、律师)一起去纠纷现场,并目睹了多起民间纠纷调解的全过程。同时,以我在实践中了解到的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为基础,我还有目的地进行了民间纠纷 调解途径的系统调查,在本文中,我就将探讨民间纠纷调解的传统困境、新的探索以及自己的一点体会。
派出所面临的尴尬处境
民间纠纷的解决历来是派出所的老大难问题。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民间纠纷的形成多涉及邻里之间、婆媳之间,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派出所往往不能简单地适用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某方或双方以治安处罚,否则很有可能使这些纠纷双方矛盾上升乃至造成“民转刑”即纠纷案件演变成恶性事件的严重后果。因此,派出所往往尽量采取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此类纠纷。这造成派出所精力牵扯过大,据统计资料,温岭市共有113万人,警民比例略高于万分之五,在太平街道,平均每个辖区一个民警管辖7000-8000人,个别辖区一个民警要管辖一万人以上。同时,一般每个民警每天能处理完一起治安案件,但对于纠纷案件却可能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争执而好几天甚至短期内一直解决不了。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困难重重。包括在我接触到的一些民警中,由于年纪轻、阅历浅,对于人情世故往往缺乏了解,群众对其不够信任,加上社会风气不佳和某些民警确实给当事人“开后门”,当事人或者拼命托关系或者猜测民警接受某一方的好处费而做出不公正的裁决,而对派出所的工作多有指责,这使得派出所投入大量精力却得不到好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那么难道民间纠纷只能靠派出所来解决吗?有没有别的机构或者组织来分担这份苦活呢?我从派出所和居委会分别了解到的情况有所不同,可能是因为地方和职能、接触面差异的原因。这里先谈谈我在公安局和派出所了解到的情况。先看村级,从已有体制上看,村里面大多设有治保调解组织,每一届村民委员会在选举之后分配工作时确定一个委员专门负责治保调解组织,但是由于这些治保调解组织不享受上级财政补贴,也不参与村里的利益分配,拿的是村里任意给的工资,治保组织的工作人员工作热情往往不是很高,而且一旦在村集体经济不是很乐观时,村治保调解组织就很难正常运转,在不少村,这些在民间纠纷调解中原本起着较大作用的组织被闲置抑或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当中。那么乡镇一级呢?镇里首先有下放到每个村的驻村干部,理论上可以出面调解民间纠纷。但是对这些驻村干部的考核缺乏量化,因而这些干部一般不愿意去解决民间纠纷,尽量不给自己带来麻烦。第二,镇里设有综合治理办公室,但其主管的事务性工作很多,再去顾及民间纠纷调解也是力不从心,能推就推给派出所了。第三,比较大的镇虽还有法庭和司法所,但是由于其收费、每次受理收费起价为50元,大多数老百姓对此很难接受;而且工作人员少,工作时间短,处于民间纠纷高发期的周末和晚上却要休息。相比之下,派出所却是一个有一定的人身强制权、力量大、与老百姓接触多、日夜运转的实权部门。因此,客观情况决定了民间纠纷这块硬骨头派出所必须要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