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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弹劾中的实质思维与表象思维

  除了所谓的于法无据外,批评者对于该案的指责还集中在证据问题上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违背了"疑案从无"的原则。这一批评暴露了我们对于法官责任追究问题的传统错误理解。如果单是要证明法官枉法裁判,该案的证据(照片)当然不足。但这里要证明的不是这个问题(最多它只是间接目标),而是要证明该法官与当事人一起吃饭的事实。而就此证明对象而言,那张法官与对方当事人共餐的照片已有很高的证明力了。为什么是后一种证明对象?因为,一旦它得到证明,也就可以证明该法官已丧失了公信力。而一旦证明了这一问题那么法官就没有资格再任法官。可惜的是批评者只看到了这一弹劾案的表面上的不足,而没有看到它已经具备了法官弹劾制度的内核。这个内核就是:弹劾法官并非仅仅是因为法官已经枉法裁判,而更多的还是因为法官的某些行为表明其已丧失公正性或者公信力。具备公信力是法官之为裁判官的必备条件。有些法官常把吃请当事人看作小事,却不知一顿饭就足以使他丧失公信力。更不消说有时这顿饭还能起到很大作用:“一次晚餐的诱惑有着改变信念的倾向,胃液的刺激可能滋生妥协。”30即使丧失了公信力的法官并不必然会枉法裁判,但我们也不能等已丧失公信力的法官在被确证枉法裁判时再去弹劾他,我们无权做这种实验和等待。正如,我们一旦确知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就不会让其继续审理案件,而不会等到发现他确有枉法裁判行为并能加以证明时才让他离开审判岗位一样。如果那样的话,任何一个被要求回避的法官都会反驳说:是的,我是原告的亲属,但这就能表明我一定会枉法裁判吗?难道我就不可能大义灭亲吗?你有我枉法裁判的证据吗?如果认同这种反驳的话,那么所谓的回避制度基本就该取消了。
  针对磐石市弹劾案的批评,所表现出的思维模式正是本文所称的应该予以极大限制的实质思维模式。批评者们不知道法官弹劾的另一种更重要、更实用的表象思维模式。实质思维与表现思维的差别主要在于它们的判断标准不同,体现到具体的弹劾案件中,就是证明对象的不同,相关联的也就有证明难易程度的不同(通常是后者容易)。就一般哲学观点而言,我们似乎应该采用前一模式。但前者所面临的诸多难题和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它只是看起来很美的一种模式。而后者,不仅切合法官的职业要求,而且在实施上更为便捷,更广为各国采用。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忽略了对于已丧失公信力和公正性的法官的严肃处理,往往置之不理或仅对其做轻描淡写的处理,因而导致时至今日相当数量的法官视吃请为小节,并无所顾忌地大胆为之的公信力丧失的局面(更不用说隐藏在裁判背后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泛滥了)。我们始终没有认识和强调到法官这种职业的特殊性:“为维护法院的威严和尊敬,经常要用比其他人更高的标准要求法官。尽管社会可能容忍其他职业的粗鲁和不诚实,但法官却要为因这种行为受到惩罚。”31如果我们将弹劾的对象主要锁定在所谓表象行为上,可以期待法官的行为方式和道德面貌将发生根本改变。这样就可以在相当范围内切断引发法官裁判违法的诱因,并借助于守法的移转效应,借助于表象思维的由表及里的治疗手法,最终使法官养成全面守法的习惯。这才是一个切实可行的道路。若是连公然的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都清除不了,要清除隐蔽的违反行为也就只能是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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