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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弹劾中的实质思维与表象思维

  三、表象思维之二:以非关联行为为弹劾依据
   非关联行为是指法官所为与其职权无关的行为。以它为弹劾法官的标准之一似乎有点不可理解。既然与职权无关,凭什么用它来弹劾法官?与职权无关的行为似乎属于私人事务,但是我们不应忘记法官是一种特殊职业。在许多国家法官向来被视为精英阶层,被视为是有很高专业理性的人员。正如当年柯克反驳詹姆士一世时说 的那样,法官的理性不仅是天赋的,还是经过长期实践和学习法律获得的更高的理性。22法官作为正义的最后守卫者,必须具有高于普通公民和公务人员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否则他就无法取信于当事人、取信于社会公众,也就无资格行使裁判权。法官普遍不具有公信力就表明该国法院没有公信力,表明该国的法律在该国没有尊崇的地位,也就表明该国并无真正的法治。非关联行为虽非出自职权,但它可能有损法官身份,使法官的尊严和公信力丧失殆尽。很难想象一个瘾君子坐在法庭上审理案件,案件的参与人会给他多少信任。而丧失公信力的法官所作的裁判往往也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所以法律必须对该类行为加以关注。
  法官因非关联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其道德、可信任度给予较低评价的情况会有多种。其中最严重的自然是法官的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者主观具有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主观恶意,自然就无权再充任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美国近期就有这样一个案例:犹它州众议院2003年1月已作出弹劾第四司法区法官Raym. Harding, Jr.的决定,弹劾的原因是该法官非法持有、使用毒品。23其次是法官的过失犯罪。这种犯罪的主观过错虽然较轻,但一个曾经过失犯罪的法官也是没有足够的威严面对当事人的,他也无法取信于当事人,当事人会不自觉地怀疑其裁判的公正性。同时,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追究的特殊经历,使他难以再如犯罪前那样,以平和的心态处理案件,尤其那些与其经历相类似的案件。过失犯罪的特殊经历可能使其内心深处发生甚至连他自己都意识不到的微妙变化,这种特殊经历也会使其有了新的人生感悟,而这感悟可能是正面也可能是负面的。这些微妙变化或人生感悟会转化为无形力量影响案件的处理。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者也应予以弹劾。但在剥夺其法官资格的同时,根据过失犯罪的轻重可以考虑允许他担任其它一般公务员。再次,法官在生活中的非犯罪行为也会极大贬损其人格,从而使其不再具备担任法官的资格。例如,单纯自己吸毒在中国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这种人仍然允许他任法官,难保他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他那被扭曲了的心灵的影响。日本《法官弹劾法》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官应遭弹劾罢免……作为法官,作出大失威信的行为。”该条显然包括了这类非犯罪行为。所以,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法官因非关联行为受弹劾的唯一标准。当然,实施哪些非犯罪行为应该被剥夺法官资格,各国会有较大差异。这主要是受各国民众道德观念的影响。例如嫖娼是否构成犯罪各国有不同规定,即便不构成犯罪,嫖娼是否属于严重道德问题各国民众也往往有不同看法。2001年5月,日本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就因嫖宿一个14岁的妓女而被弹劾。24但是,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只要某一非职务的犯罪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该法官的公信力和道德水准的评价有很大降低,那么该法官就应该离开法院。
     四、弹 劾 标 准 的具体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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