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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弹劾中的实质思维与表象思维

  3、枉法裁判大多以关联行为为诱因
  由于前述的固有原因以及我国法官心证公开度低的现状,认定枉法裁判通常很困难。但是,我们不应忘记枉法裁判不是孤立存在的,法官通常也不会无来由地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的背后总是有这样那样的原因,或是受利益的驱动,或是因与一方有亲近关系、仇怨关系,或是法官对某一种人员有固有的偏见,或是法官人格上有一定的偏执倾向。在我国,收礼收贿是法官枉法裁判的最常见原因。而收礼收贿就总是很具体的外在行为,虽然收贿者总是想要做得隐秘些,但它绝对不是那种难以为外人觉察的内心活动。即使是亲近关系或仇怨关系,也总是有具体的表现的,可以较容易地证明。法官的偏执行为也是如此。如果我们能够运用一切合法手段暴露法官的这类外化行为,就可以在证明法官已经丧失公信力和公正性的同时,附带查明法官有无枉法裁判行为,因而也就在相当程度上同时达到实质思维所希望达到而未能达到的目的。换句话说,用关联行为作为弹劾标准,可以收一举两得之效。
  (三)以关联行为为弹劾依据的意义
  1、促使法官养成自觉遵守程序法和法官行为准则的习惯
  如果严格以关联行为作为弹劾法官的依据,那么势必对法官的行为产生一种导向作用。在英国“倘若法官受贿或哪怕有一点点腐化行为或者滥用司法程序那他将受到刑事法庭的惩处”。21以关联行为为弹劾标准也使当事人、监督机关和社会公众更加关注法官的外在行为,这样一来法官的关联行为成为了最直接的监督对象。法官为了避免因关联行为而被弹劾,会越来越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但会约束自己在处理案件中的言行,而且会在法庭外也注意管束自己。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法官从最初被迫注意自己的言行,可能转而有了严格遵守程序法和法官行为守则的良好习惯。在这一转化实现的同时,法官素质也就有了大的进步。法官就会真正将程序法作为法律对待,也不再认为吃当事人一两顿饭仅仅是个小问题。法官如果真正能严格依法定程序办事,真正注意避免与任一方当事人的非正当接触,那么法官和法院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将会有很大提高。
  2、间接促使法官养成全面守法的习惯。我们的最终目标是法官不仅在外在行为中严格守法、遵守行为规则,而且能够在裁判这种较为隐蔽的活动中也能够自觉遵守各种规范。所以,仅仅有笔者前段所称的外在行为守法上的大进步似乎是不够的。但是,法官在注意约束自己外在言行上的大进步很可能产生连带效应,很可能连带导致法官即使在较隐蔽的形成裁判的过程中也能守法。这么说可能会被有人指责是一相情愿。但是,我们有理由作这种乐观设想。因为,法官如果真的能注意自己的言行,果真能不收贿,那么就基本上消除了枉法裁判的诱因。着眼于控制关联行为这类似乎较为表象的行为,以这类行为作为弹劾法官的依据,可以一并控制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一个对于当事人、律师没有利益所求、没有其它利害关系的法官,通常有何必要去枉法裁判?而既然失去了枉法裁判的动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就可能按照他所认为的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裁判。所以,法官养成了严格约束自己外在行为的习惯,那么就离全面、严格遵守程序法、实体法不远了。这两者之间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从前者通往后者的道路上有较强的必然性。也就是说这里存在着一种我们所期望的守法移转效应。我们不应小视表象思维对于外在行为守法习惯的养成作用,不要以为这只是一种浅薄的习惯养成。它有可观的由表及里的穿透力,它最终将有可能导致全面守法习惯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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