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弹劾中的实质思维与表象思维
严仁群
【摘要】弹劾法官有实质思维和表象思维两种模式。前者以法官是否实际枉法裁判为弹劾标准,后者以法官的表象化的关联行为和非关联行为是否表明其已丧失公信力、公正性为弹劾标准。就一般哲学观点而言,似乎应该采用前一模式。但前者在具体实施时面临法律的不确定性、违法者主观过错难以把握等困境,且可能严重损害法官的独立性。而后者,不仅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在实施上更便捷,而且其由表及里的治疗手法更有助于促进法官全面守法习惯的养成。考虑到中国的现实状况及世界通行做法,我们应该主要采用表象思维,而对实质思维仅作非常有限的保留使用。
【关键词】法官 弹劾 实质思维 表象思维
【全文】
法官弹劾是追究法官责任的最严厉的方式。它是指对违法或有其它不适宜担任法官情形的法官,由法定机构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决定是否剥夺其法官资格的活动。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多数法治国家建立了法官弹劾制度。1但是,法官弹劾的标准,各个国家则有不同。该标准是否得当,不仅关系到弹劾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而且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健康运行。法官受弹劾有两种原因:一是枉法裁判,二是丧失公信力和公正性。对应于此二种原因,在确立法官弹劾标准方面也就有二种思维模式:实质思维与表象思维。对它们作非此即彼的取舍或者在它们之间进行主次排列并安排不同的比重,就造成了法官弹劾标准的多样性。
一、实质思维的无奈和折衷
法官弹劾中的实质思维是指根据法官的裁判结果判定其是否违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应否剥夺其法官资格的思维模式。该思维模式的着眼点在于探究法官到底有未枉法裁判,故本文姑且冠之以实质思维之名。法官枉法裁判方能予以剥夺法官资格,这正符合我们的传统观念。所以它是我们最容易接受的一种思维模式。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有很大距离。实际上实质思维模式很难具体实施,因为依此模式制定弹劾标准面临许多障碍。
(一) 实质思维面临的困境:
按照实质思维模式弹劾法官必须确定两个问题,一是法官的裁判到底是否错误,二是该错误是否是基于故意违法而引起的。2但这两个问题的确定在实践中都将面临固有的困难。
1、法律问题的或然性。法律是一门科学,但它是一门人文科学,是需要在盖然性中寻找真理的科学。在相当程度上,我们很难期待它能给每一个案件提供确定无疑的答案。弗兰克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来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3他将法律的绝对确定性称为“法律神话”。格雷对法律的确定性有一个有名的反论式的否定:“法规是法的渊源,而不是法律自身的成分。”4卢埃林也认为每一个法律问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的说法是一种神话,他说:“审理过程被置于一种意识形态之下,它在早些时候确信存在且仅仅存在单一正确的答案。”5他们都对裁判结果是否始终是确定的表示怀疑。裁判过程并非纯粹的三段论或数学的推理、演算过程。霍姆斯甚至有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经验法则的不确定性等都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6此外,法律的运作过程,除了逻辑学外,哲学、社会学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涉入。越是复杂、疑难案件,这些非法学学科介入的程度就越深。“在每一个具有普遍性问题的裁决中,其实都隐含着有关法的起源与目的的哲学,担任最后裁决的其实是哲学,无论它多么隐蔽。它接受一些观点、修正一些观点,摈弃一些观点,但它依然故我,履行着终审法庭的职能。”7法学在相当程度上需要在多门学科之间作借鉴、权衡和折中,这一过程需要很高的思维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是一门艺术。
既然,法律问题有较大的或然性,那么根据裁判结果确认法官是否违法在许多情况下就只是一种幻想。坚持采用这样的评价标准,受弹劾的可能不是真正的枉法裁判者,而是那些勇于突破陈规陋习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