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司法解释只有法律规定情况下,对具体应用而作出规定,而不能就法律没有规定的做出新的规定,从此角度看,司法解释违法了。解决的办法是修改
民事诉讼法,增加标的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之一。而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或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级高级法院对诉讼标的额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规定。
三、问题的处理
以上则案例为例,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足40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不当、违反法定程序而裁定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是草率的,应分别情况做出处理:
第一、对方有异议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规定(1995年7月3日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情况,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法院应审查移送。
第二、对方无异议的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如果对方没有异议,应视为承认人民法院(一审)的管辖权。对此也可比照我国仲裁法的相关做法。对方不提出异议,就应该视为承认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已判决的处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规定(1995年7月3日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可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有其前提条件的,上下级法院交涉过,下级法院还拒不移送。
第四、诉讼中增加或减少标的额对案件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995年5月7日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因当事人变更诉讼标的额而上下级法院反复移送管辖的情况,也还经常存在。在朴某诉驾驶员强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就曾发现过此类情况。在一审诉讼中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案件标的额超过40万元,一审法院中止了本案的审理,拟将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审理。后经请示上级法院,鉴于各方原因仍由原审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