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解释的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以上是有关标的额影响级别管辖的现行有效文件的规定,但需指出,诉讼标的金额并非唯一标准,而是要与在当地影响、案情繁简等共同确定。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下达通知,诉讼标的额又就成了唯一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标的金额,北京、上海、广东一般不低于1亿元,甘肃、贵州、新疆、内蒙、青海、宁夏、云南、西藏不低于1000万元,其它省份一般不低于3000或5000万元并规定低于上述标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此《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具体规定: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规定》(已经1999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争议标的额在20或40(经济与房地产)万元以上的财产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000万元以上的财产案件,归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并规定低于上述标准,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所定标准应由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认为须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有充分理由,并在作出指定管辖的同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争议金额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的最低限额以下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999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规定前,我省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争议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财产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上的财产案件,归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