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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发回重审案件看诉讼标的额管辖

从一件发回重审案件看诉讼标的额管辖


冯其江


【关键词】空
【全文】
  
  前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报载,近三年的司法统计,全国一审案件的上诉率是20%左右,这20%左右的上诉案件中有25%左右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并曾撰写文章指出:改判或重审不一定是错案,香港上级法院法官从不轻易说被改判或发回的下级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都要发回重审。对重审案件,一审法院一般都算错案,特别是仅因“标的额”而发回重审案件也算错案。笔者意见,这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同时,对上诉案件,能改判的就不要发回重审并尽量减少发回重审案件,比如因诉讼标的额数量或数量变更而影响了级别管辖问题的案件,发回重审就要慎重。
  
  以一则案例为例,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某建筑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而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足40万元,根据《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规定》,应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故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主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撤销了原判,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一、现行法律的欠缺。
  诉讼标的金额影响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找不出与此相关的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几乎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标的额正好在某一点附近比如20、40、50万元或800、1000、3000万元,则受理的一审法院明显不同;不同的省份、不同的城市对标的额的标准要求也不尽相同。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来划分的。一般认为,标的金额越大,案件的影响也越大。但也并非全部如此,如有些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索赔偿额的随意性很大而案件的性质则未有变化,有些银行贷款经济案件,贷款数额与案件的影响大小并非有必然的联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以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第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标的额问题,并非是法律的错误或漏洞。而是法律具有稳定性的需要,法律仅仅作原则性的规定。关于级别管辖的原则,1991年4月2日王汉斌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曾有所述,主要是:第一,有利于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第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三,便利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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