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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为学之道

  
  
  
  
  
  如何写好刑法论文
  这个问题涉及四个小点:新的理念、新的视角、新的表述和新的材料。我认为,一篇论文如果要达到最高标准则应该同时达到“四新”。但实际上就是很难做到的,我们只要做到其中一点就不错了。如果一篇论文在这四方面都是旧的,那么这篇论文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一、新的理念
  新的理念就是提出新的思想、新的观点,它们是作者个人所特有的,是以前人们没有提出过的。正是因为你的论文表达了一种新的理念。因而写作就不是一项机械的体力劳动。现在,我们很多人往往是把写文章当作体力劳动的。这和理科的论文写作很不相同,理科的论文往往需要建立在实验的基础之上,如果你在此方面没有新的发现,就不可有写出论文来。相比而言,文科的论文就太容易写了。很多人写文章不是因为他有新的思想,而是把论文写作当作到处抄来抄去的体力劳动。在我们法律专业领域内每年发表这么多文章和专著,但实际上其中百分之八九十都是低水平的重复劳动。这种重复的现象在理科中简直就不可想象,理科的论文写作者一般都极注重论文索引,只有在发现没有相同或类似论文发表的情况下,才会去动手去写相关的论文。相反,很多文科类文章和书其实都是在谈老问题,七拼八凑地,几乎没有任何理论上的进展。现在,买书也象进入农贸市场一样要防止伪劣产品。现在的法学研究看似轰轰烈烈热闹非凡,但实际上这只是表面的繁荣。只是低水平的重复,根本就没有总结提高。当然这里面有编辑方面的责任,但我认为更主要的责任应该由研究者来承担。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出版的现状基本上反映了我们理论研究的现状。尽管现在法学方面的文章很多,但其实有价值的文章不多,关键就是写作者没有新的思想、新的观点。一篇文章或者一本书要使得别人看了有启发,认为你有新思想,觉得你有新贡献,最起码的要求是要有感而发,要在有新的思想、新的观点再写。但是新思想或新观点只是研究的结果,你只有在进行大量的研究后才可能有新的体会、新的感受。
  我们之所以会觉得现在的博士论文越来越难写,只能说明我们的研究还很不够。我们既然不能很好地去研究,当然也不可能有新的思想。这就要求我们提高研究者自身的理论素质。在我看来,理论研究就像爬山一样,你只有到达山顶后才会有一览众山小的感觉,也就是说,只有你的理论素养达到一定程度,这样你在研究什么问题时才会有新的思想和独到看法。只有进入到理论研究的前沿,才能对理论研究有引导作用。现在很多人做理论研究都是相当盲目的,没有自己的方法,没有自己的见解,更不上有自己的思想体系。法律修改了,他们就一窝蜂地去研究新的立法,或者根据刑法学年会的论文主题去打转。这样的写作者根本就没有任何理论上的自觉。而我认为,理论研究必须形成自己的理论品格。即必须有理论研究的自觉,一个好的写作者,其在研究任何问题时,都是有自己思路和研究计划的,尤其是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的时候。这种研究会使得你对刑法研究具有一种人文的关怀,一种社会的关怀。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独到的刑法思想。现在,刑法学界都在研究刑事法治的问题,刑事法治要求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来考量刑法的功能、价值。不难发现,法治社会中的刑法机能和专制社会中的刑法机能是根本不同的。我们现在更要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这此刑法思想的提出是和时代发展的脉搏相一致的。作为刑法理论研究者,我们首先必须是一名学者,同时还应该是一名社会思想家。我们必须将社会的信息融入到我们的刑法学研究中去,以使刑法学的理念和社会发展的步调相一致。
  二、新的视角
  在写刑法学的论文时,如果我们不能提出那么多的新的理念,我们有新的视角也是可以的。视角的转换有时会开辟一片新的学术天地,它可以让我们看到不同的东西。视角的转换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研究方法转变。我把历史上的大家归为二类。一类是集大成者,他往往是对过去长时间内的研究成果作了理论上的总结使之体系化,如德国古哲学大家黑格尔。这样的人物是一个大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他往往具有极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体系则富含着包罗万象的思路。另一类则是视角转换者。如果说集大成者是个终结者,那么视角转换者往往就是开创者,就象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一般认为,康德的理论贡献就在于其完成了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化。以前的哲学都是研究客观事物的本源,康德则将之转换到认识论上,提出人的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从而开创了认识论的新视角,他在哲学史上被认为是哥白尼式的人物。视角的转换可以使人们发现了很多新东西。我认为,在刑法学的研究中也需要这种视角的转换,需要开辟一些新的视角,从新的角度来研究一些问题,这样就会得出结新的结论。
  三、新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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