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下)

  一、我国是采民商分立制还是民商合一制
  笔者的回答是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而言,形式上的民商分立,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作用构成市场经济两大基本法律部门,各自在相应的领域发挥作用。[30]无论是立法形式上还是运行机制上,均采民商分立。理由如左:
  其一,就立法规范而言,我国尽管已有了主要单行商事法规,但没有有关商事法律基本原则规定的商事基本法,没有对商行为、商号、商业帐簿、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总则性规范的规定,这些内容只能规定于商法典中。
  其二,就法律体系而言,市场经济对应的私法体系应由民法和商法共同组成,作为两个独立法律部门,民法应制定民法典,商法应制定商法典,这样才能树立并强化我国的私法观念,完善我国的私法体系。在法典化国家,法典的制定是其法制发达的标志,商法典的意义也如此。
  其三,就法律意识而言,制定商法典有利于提高人们对商法性质、地位、意义、作用的理解,有利于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法观念、商法文化,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创建。
  事实上,承认不承认民商分立,意味着承认不承认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商法应该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点,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共识。例如,有的学者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众多法律部门构成的,商事法是其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31]有的学者则归纳出商法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了初步共识:(一)初步为党和国家所认可,集中表现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的决定;(二)初步为立法和司法部门认可,集中表现在商事方面的立法近几年来受到的重视和在其进度、数量方面是任何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商事审判制度的建立已为期不远;(三)初步为理论研究部门认可;(四)初步为社会各界所认可。[32]
  二、商法典的立法时机与模式
  就立法技术而言,商法更直接取决于市场形态,而不象民法那样还与经济形态、传统文化、法律理念息息相关,所以商事立法包括商法典的超前较之民法更为现实和可能。欧陆各国及其他制定有法典的国家不少就是先有商法典而后有民法典,或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商法典。我国已经制定了诸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正在修订),己为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笔者以为,我国商法典原则上可采《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之长,拟设九编,第一编为总则,主要规定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名称)、商业帐薄、商业代理、商业使用人等内容;第二编为商行为,主要规定行为的类型、性质、行为主体以及各类具体商行为(如买卖、仓储、运输、居间、商事合伙等)。第三编为公司,第四编为海商,第五编为保险,第六编为票据,第七编为证券与期货交易,第八编为破产,第九编为附则。其中,第一、二编为新起草的内容,第三至八编可分别将现行或修订后的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破产法并入即可,第九编规定商法典通用的有关问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