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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上)

  
  
【注释】  张国键:《商事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1页;杨建华:《商事法要论》,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3页: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3页;徐学鹿:《商法概论》;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版社1996年版,第26页:王书江主编:《外国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粱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2页,持罗马法时期即有商法观点者也有,但殊少,可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505页。

徐学鹿:《商事立法刍议》,载于《改革开放中的商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

前注,第7页。

与此相反的例证是英美法系由于没有民法的传统,商法并不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页;《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4年版,第845页。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4 页。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3 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第13页。

可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编:《中国合同范本》,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页。

参见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121页。

参见王家福、谢怀栻等:《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版,第77-78页;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8-269页。

前引尹田书,第125-116页。

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杜1996年版,第452页。

前引张国键书,第45页。

此处的严格责任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的严格责任是不同的概念,后者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已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包括。

例如,1930年《统一支票法公约》、《统一汇票及本票法公约》订立后,德国和法四分别于1933年,1935年修改,重新制定了本国的票据法,以使本国立法与国际公约相一致。我国1992年制定的《海商法》由于较好地借签,引入了此方面的国际公约与惯例而成为众口称赞纳、成功的商事立法。

这方面的典型例证是《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该法虽为英国国内法,但由于其在世界货运保险业务中有极大的影响,很多国家(包括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都常采用它。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序言开宗明义的订约目的可以看作是国际商事领域合作的终极目的,也表明了国际商法对于促进国际商事合作,建立统一商事规则的意义,尽管该《协定》已为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所取代,但其确立的索旨仍为后者所遵从,并在更范围将全球贸易纳入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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