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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上)

  其次,商法适应了商事交易关系安全性的要求。
  如前所述,简易、迅捷是现代商事交易的特性和要求,但与此同时,交易的安全性更令人关注。现代商事活动中,随着交易手段的愈益复杂,交易标的的愈益巨大,交易频率的愈益加快,交易范围的愈益扩大,交易风险增加,交易的安全性便也愈益突出与重要。商法创立了如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一系列制度以适应这一要求,确保交易安全。
  公示主义是指商法规定商事主体的一定营业行为必须公告周知,裨使利害关系人及时、准确了解,以利交易之安全进行。商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行为能力、资信状况、授权范围、营业地址、财务关系等事项,对于交易之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尤为重要,而若凭当事人自己去了解,既费时力,又难保全面确切,更易生异议。公示制度专此而设诸如登记、公告、公示、文件备置等一系列具体制度,其中尤以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破产法等商事法规最为显著。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9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使其成为公司对外交往的基本法律文件,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第三人与公司进行商事交易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第8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第10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又如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开业或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或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均须办理相应的开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其中开业、变更名称、注销还须登记主管机关发布登记公告。再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天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第19条规定:“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
  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之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发生之效果”。[15]外观主义与契约法中的表示主义(Principal of Expression)同出一理,即当交易当事人主张其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效力。其依据,乃因商事交易信用为本,一诺千金,加之交易频繁,循环往复,如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法律行为,则显然不利交易关系之稳定和相对人利益,从而产生交易的不安全感,破坏交易秩序的稳定感和信赖感。外观主义并非不注重真意,只是为交易安全之考虑,推定表示即为真意,此也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感,慎言谨行,从而从另一个角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在各项商事法规中,尤以票据法中的外观主义最为显著。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等,这些规定旨在通过赋予票据突出的外观功能从而达到有利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严格责任主义指商法中对交易当事人(尤其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予以严格的要求,从重规定,以确保交易之安全、诚信与公平。[16]这方面的法例甚多,兹举一二: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第101条);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除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而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第68、81、94条);《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第47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以货物件数或其他货物单位数两种计算方法中数额较高的为准(第56条1款);《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时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97条),等等,所有这些规定均体现了稳定交易秩序、确保交易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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