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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上)

  权利证券化主要是指商事交易中的各种权利以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出来。传统私法中的财产权利总是直接附设于一定的有形物之上和权利的取得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特征,权利的让渡以物的交割为特征,权利的行使以直接作用于物为特征。这反映了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交易手段和财产状态。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交易的快捷、流通的方便,于是权利离开了具体的有形物而文化为一定形式的各种证券与票据,使得权利的流通极为简便而安全,例如票据法上的支票、汇票、本票等各种票据,公司法上的股票及债券,保险法上的保险单,海商法上的提单、仓单等各种载货证券等。权利的证券化不仅简化了付款结算手续、交货验收手段、股东投资手段等,方便了权利的行使与流通,而且极大地丰富了社会的交易方式,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例如,票据不仅具有了最基本的支付、结算职能,而且还具有了汇兑、信用以及融资职能,成为现代商品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程序简易化是指商事活动中订约程序、设立程序和交易程序的简化。订约程序的简化一是广泛适用以传真、电报、电传等现代通讯方式为载体的要约、承诺的订约形式,避免琐繁的签约程序;二是采用具有广泛性、持久性、连续性、细节性的格式合同,节约询价、谈判时间;三是推行商事代理、居间、信托等授权签约制度,避免事必躬亲的订约形式。设立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设立登记程序中普遍采用的准则主义,只要申请者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宣告成立,登记主管机关不对设立条件进行实质审查,企业能否生存不由政府评判,而由市场检测。交易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商事交易中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契约内容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例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中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海商法中海上保险之委付、保险法中的标的价值之约定等,均依当事人意思而定,法律不加干预。事实上,契约的定型化与权利的证券化也都体现了程序的简易化要求。
  短期时效制度是指商事行为中的消灭时效均采较短时效,概因商事交易贵在迅捷,行为效果宜从速确定,方能达到商事主体及时了结交易、实现营利并再次交易的目的。例如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又如我国《海商法》第13章规定: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求偿的请求权、有关船舶租用的请求权、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有关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求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均为二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求偿的请求权、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船舶碰撞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船舶间的追偿权,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均为一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的追偿权,时效期间为90天。所有这些,均反映了商事交易关系简捷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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