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共同法的贡献
另一方面,共同法创设了船舶抵押制度(ship mortgage) 亦即对于可移动的(船舶)设定抵押(hypothec),而罗马法系则直到最近才接受作为动产的(船舶)可以设定完整的抵押。 同样地,罗马法系直至海上留置与抵押权公约(第2条第4款)生效之前,法国直到1949年,对于碰撞损害赔偿,一直拒绝海上留置权(maritime lien)。 罗马法学者认为特权(privilege)只能由合同赋予,而不能由侵权行为产生。 因此罗马法学者(civilian jurisdictions)提议由国际公约, 在大多数情况下,经由国家立法, 以便将船舶抵押和碰撞留置权纳入他们的法律。共同法有对物诉讼(the writ in rum)或将船舶作为被告的诉讼, 但被迫发展了1975年《马瑞瓦(Mareva)禁令》 1998年重新命名为“Freezing Injunction” 以便适应,至少部分,the Saisie Conservatoire(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所起的作用。
3 成文法公约和公法
海事
海商法绝大多数是成文法。然而,对于反映社会的变迁,与主要科技进步保持同步前进,此种立法是必要的。 例如,通过成文法对于环境污染损害已加强严格甚至绝对责任制。 同时,立法已要求对新型船舶和飞机进行定义区分,诸如直升飞机和石油钻井平台, 有些国家对海商问题的制定法草拟得相当好也非常复杂,以致被许多其他国家作为蓝本并可被恰当地称作:“国际成文法的内国制定法”(national statutes of International Statutes)。
国际
海商法公约诸如1924年布鲁塞尔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 1968/1979年《威斯比规则》, 甚至1978年《汉堡规则》 亦改变了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传统概念。然而,若
海商法是反映且能够为现代贸易实务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提供统一和公平是很有必要的。
公法海洋法 和相似的公约 偶尔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和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共权利,并对一般
海商法有某种重要影响。例如,有关污染的公约改变了在海上溢油的情况下相关各当事方的义务;结果一般
海商法侵权违法行为,海事留置权和损害赔偿均已相应改变。
4 国际安全管理标准(ISM)
安全经营船舶和污染预防的国际管理标准,通常称作国际安全管理标准或ISM标准, 是一个公法影响私人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典型例子,因为它设立了适用于经营管理所有的船舶和预防海洋污染的国际标准和程序。如今,该标准业已生效, 其对船东和经营人设立的标准很可能会对法院和仲裁员适用现存的
海商法原则(亦即,适航、谨慎处理、私谋)处理有关海上货运,船东责任限制和海上保险等争议中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