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这样一种认定单位犯罪的标准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那么,如何来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是不是单位呢?我们认为应当遵循上述原则,从单位行为和单位意志两个方面来认定。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部职能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内部职能机构只要是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应当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人内设的职能部门作出的决定,未经法人同意不能代表法人;这些职能部门独立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按法人犯罪论处,而只能追究这些部门有关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种观点仅仅从单位利益的角度考虑,而将所有的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实施的犯罪都认定为单位犯罪;第二种观点仅仅从是否由单位决定的角度考虑,将所有的单位内设职能部门实施的犯罪都不认定为单位犯罪。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如前所述,单位犯罪首先必须是单位行为,必须是在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或者和单位的业务有关的范围之内的行为;其次,必须是真正体现单位真实意志的行为单位内设职能部门实施的行为只有符合这样的条件才可能成为单位行为。在现代社会,单位也日渐庞大,而作为其组成部分的职能机构,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它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拥有了自主决策的权力,在这样的范围内,只要是在本职能部门内由其负责人或者集体决定,就可以说这样的的行为真实地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其次,依据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单位的目标、政策、激励机制等自主决定的行为,也可以说是真实地体现了单位的意志。满足了这样的条件,就可以说这样的行为是单位的行为,如果危害了社会,达到了犯罪的程度,那么单位应当承当刑事责任。但是,是否设定单位犯罪,是否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还要考虑到单位是否具备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能力。那么,这里就应当分别从
刑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的处罚制度来考虑,就采用双罚制的单位犯罪而言,应当以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准法人地位,即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为限。也就是说,这些单位犯罪,必须要求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能力的主体,方可实施。作为单位的内设职能部门,在这些犯罪上,如果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其所归属的单位的行为,那么只能依照这些只能部门成员的共同犯罪来认定,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就采单罚制的单位犯罪而言,即对于
刑法明文规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因其事实上不须作为一个整体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所以,该种单位的犯罪的成立,是不受上述单位的主体范围的限制的。比如国有商业银行的营业部,工商局下属的工商所,税务局下属的税务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集体决定私分公有资产的,就可以认定为是他们本(内设职能)单位的行为,真正体现了本单位的意志,也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