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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认定的政策界限

  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来认定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观点表面上坚持了从形式到实质认定单位犯罪的双重标准:从程序上说,单位的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决定都是形成单位意志的表现,这样就在程序上保证了由单位成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从实质上来说,单位的集体或者单位的负责人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作出的决定,毫无疑问就是单位最真实的意志的体现。但是,这种定义不但不能涵盖所有的单位犯罪,如单位过失犯罪就很难说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也会不当地扩大或者缩小单位犯罪的范围,比如党政机关走私,即便是由单位集体决定,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但是对于这些也只能认定为个人的走私行为,而不能认定为党政机关的单位行为,否则,单位就成了个人实施犯罪的“道具”,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这就违背了设立单位犯罪的初衷。所以,我们认为“单位利益说”仍然是一种对单位犯罪认定的形式标准。要真正认定单位犯罪,必须从单位自身的特定结构出发,坚持从实质上认定单位犯罪。
  从创制法人的法律根据——民法的本身来看,它是将法人的活动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超过了法人的特定业务范围或与特定业务范围有关的活动的范围的行为,不应该看作是法人自身的行为。也就是说,法人作为一种拟制人格,是有特定的范围限制的,只有和法人业务活动有关的、由法人的机关或从业人员所实施的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才是单位的行为。众所周知,单位是由众多的部分组织为一个整体的,其各个部分统一于一定的目的之下,成为一个整体和部分之间具有必然关系的有机整体并展开活动。单位作为一种拟制人格,本身不能产生单位意志,它的意志主要产生于作为中枢机构的单位代表或者代表机关的成员。所以,通常而言,单位的组成人员实施的经过单位领导直接或者间接的同意或者许可,或者是符合单位的业务操作程序的,均应看作是单位自身的行为。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单位有着一定的活动的范围,所以,所有的单位行为,必须是在单位的业务范围之内或者和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而单位犯罪是单位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所以,作为单位犯罪的行为,首先必须是单位自身的行为,即必须是单位的组成人员在单位的业务范围之内或者和单位的业务有关的范围之内实施的某种违法行为,这是单位犯罪的形式要件。其次,单位的行为必须是单位自身意志的真实体现,这是单位犯罪的实质要件。关于单位意志的真实体现,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代表机关的成员在单位的业务活动上所作出的决定。二是单位的规章制度、目标、政策、激励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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