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的政策界限

  通常认为,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挪用公款的目的是归自己或者借给其他人使用,即以暂时非法使用为目的,一旦某种需要得到满足,就予以归还,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而贪污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永久非法地占有公共财物,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这种目的一旦达到,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就非法地转移到个人手里而变成个人财物,这是两罪的最关键的区别点之一。因此,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重要标准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永久地占有公款的目的。但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通过其外在的行为来推断,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单纯地从其将公款置于其个人支配的行为,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归还的意图。因为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是私下不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改变公款的既定用途的方法,那么对于挪用人主观上是否想归还如何认定?其次,对挪用公款后客观上不能归还的行为,又如何推断其主观上是否有归还的意图?
  实际上,国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公款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实际上就已经侵犯了本单位公款的专用权;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私自支配公款的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意图,我们只能从其行为上来推断。假如存在这样几种情形:1、行为人私自支配公款,只是为了短期使用,并无侵吞的故意;但其后在使用的过程中,贪欲膨胀,又想吞下公款。那么我们如何认定其从非法使用到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的转变?2、行为人私自支配公款,仅是为短期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收回本金,以至不能归还,行为人不但不阻止挪用的公款的流失,而且渐渐地放任这种公款的流失,那么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放任公款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挪用人最终没有因公款而实际取得私利,那么对于这种行为如何认定?3、行为人私自支配公款,本欲据为己有,但事后迫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又将有关款项归还给了单位,又应当如何认定?
  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是犯罪,是何种犯罪,只能是孤立地以行为现在的停顿状态来认定,然而行为人相同的客观行为样态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意图却不一定相同。如果单纯地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都表现为私自地改变了公款的使用途径,真正要区分这样两种犯罪,只有深入到行为人的内心,通过其主观意图来区分这两种犯罪。但是,纯粹的主观的东西,不是刑法所规范的对象;而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意图,在司法上很难认定,因为人的心里活动过程是一种异常繁复的生理活动,除了本人陈述外,即使日新月异的高科技手段也无法得以窥其奥秘。而在诉讼活动中,犯罪人往往不会如实说出自己的心理活动,总是避重就轻,推脱罪责。所以,我们认为,在这里对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意图”的认定,应当采用推定的证据规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