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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的政策界限

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的政策界限


周宜俊


【关键词】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  贪污罪  司法推定
【全文】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形式认定与实质认定
  刑法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由此可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素之一。那么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呢?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刑法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这样两个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范围是不断扩大的:由“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就是说只要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不论属于私有公司、私有企业还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甚至国家机关,都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有关法律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是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最新的立法解释,此前存在的多个司法解释,与此相冲突的,应当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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