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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

  
  二、确立市场经济的权利本位观念
  
  权利本位问题,若干年前曾在法学界提出过并引起关注,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而被冷落。今天,市场经济目标得以确立后,权利本位的再度提出是最自然不过的事。依笔者之见,权利本位至少需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首先,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创建和发展的哲学基础。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只有对利益的现实关注,而没有对权利的理性追求,封建贵族无论在财产关系上还是人身关系上,都剥夺了人们萌生和追求应有权利的欲望。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过程中,发现了权利的价值,找到了权利的真谛,创造了权利观念,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由平等的社会关系,并且以法律的形式将确定下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历经二百余年的发展演进,其贯穿始终的哲学基线就是象征自由平等的权利本位价值取向。尽管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因素而受到影响,公民实有权利与应有权利之间仍存较大差距,但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到今天,毕竟受益于资本主义制度创立之初即已确立并奉若至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权利本位哲学观念。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但毕竟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有着较多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就二者的核心意义来说都是市场经济,因此,在创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以权利为本位构建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若非此,市场经济就会失去发展的目标。
  其次,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经济运行的两大过程——生产和交换来说,生产已不再是或不仅仅是以满足生产者自身直接消费为目的,而更多、更主要的是以进行商品交换为目的。就哲学意义的动机与目的关系而言,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交换的动机在于再生产,但生产的动机和交换的目的则是重合的,即权利的实现。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或经济体制,它在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意义就在于确立了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和以权利为目的的交换。商品交换本身就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交换。市场经济的这一本质特征正是其生命力和进步性的保证。以实现权利为目的的市场交换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交换主体的平等地位,二是交换内容与形式的自由选择。商品持有者只有都处于平等的地位才能按市场价值规律进行等价交换,并自由选择交易伙伴,自由决定交易内容,自由取舍交易形式。显然,这不仅需要人们客观现实地享有这些权利,而且只有把这种实有权利通过法律形式的首肯而成为主观的应有权利,自由交换才可能得以持久地有序地进行,市场经济本能地使公民产生了对法律权利的需要,要求以普遍的规范将这些权利明确下来,以权利本位确立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若非此,自由交换就会受阻,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就会退化到以直接消费为目的的生产,经济发展就不可能突破自然经济的框架或计划经济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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