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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由之道

  (三)关于民法典的章节安排与条款样式
  民法典设编,编下设章,章下设节,节下设条,条下可设款,款下可设项,此为基本序次,不成问题。需要提出的是,我们能否借鉴《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的体例,把每一条的内容概括提炼出一个名称或题目,置于条首。这一名称或题目既可以是一个词,也可以是一句括,如《瑞士民法典》第505条条首名称为“自书遗嘱”,第502条条首题目为“未经被继承人阅读的遗嘱的订立”,均概括简洁,一目了然。这种条款样式给人们查阅、学习、讲授、引用法律带来极大的方便,而且也从一个角度界定了该项条文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以防止产生理解上的偏差,诚值借鉴。
  (四)关于现行民事立法的存废问题
  我国现有约20个民事单行基本法,有的颁布才几年时间,民法典成文后,这些法律有的需要废除,有的可以保留,并不是一律归于失效。例如《瑞士民法典》在“尾章——适用及补充规定”中,规定先于《民法典》颁行的瑞士联邦铁路法、轮船法、邮政法及电话法等继续有效。对于我国现行民事单行法律哪些需要保留并继续施行,哪些需要废除,应予逐一审查,慎重选择。以笔者之见,存或废的主要根据是该项法律是否具有立法上的预见性,是否能适应未来较长时间内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要求,是否与民法典的立法原则、精神和内容相一致。如果某项法律现在即已难以适应社会的要求,或正在酝酿修改当中,或极可能在今后较短时间内必须修改,则在民法典颁布后应同时宣布失效,如《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反,如果某项法律的立法基础相对稳定,立法内容相对成熟,不会与民法典相抵触,则可以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而继续有效,如《著作权法》、《铁路法》、《邮政法》、《草原法》、《渔业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民法典应在附编(或附则)中对所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的效力详细作出规定,哪些明文废止,哪些继续有效,并逐一注明颁布机关和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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