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295-94-1条更进一步收紧了公司职务兼任的阀门,将不得超过五个兼任的职务种类从单一的单层制股份公司的董事扩展到:总经理、双层制股份公司的董事局(directoire)成员、独任总经理、监事会成员。
罚则:违反兼职限制条款的自然人应该在任职起三个月内辞去相应的兼职,并应该归还接受的任职报酬。否则,该自然人所参加的评审决议效力将因此而受到质疑(art. L.225-21, al. 2)。
对上述董事等公司任职兼任的限制不适用于1985年第85-695号法律所规定的风险投资公司,或者1972年第72-650号法律所规定的金融创新公司,或者货币金融法典第L.214-35条和第L.214-36条规定的共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presantant permanent)(art. L.225-95-1)。
(2)职权:
-董事会职权的压缩:
NRE法律重新定位了董事会的职权,原条文关于董事会的经营管理的一般性职权的表述被“董事会决定公司事务的大政方针和监督其实施”的语句所替代。该新条文同时规定:“除非法律明示赋予股东大会的职权,只要在公司经营范围之内董事会可以讨论并决定一切涉及到公司运转的事务。”
在于第三人的关系中,董事会即使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的行为也会导致公司承担责任,除非公司可以证明该第三人当时知道,或者考虑到客观情形他不应该忽略,此行为超越了公司经营范围。
董事会采取他认为适当的措施实施监督和检查职权。每位董事应获得为了实现其职能所必须的信息。(art. L.225-35)
-董事会职权行使方式的变化:
商法典新订之第L.225-36-1条规定了便利于董事会的召集和评议的相关规定。不过最具革新意义的规定是NRE法律第109条规定:
“除非公司章程的相反规定,公司的内部规约可以规定董事可以通过电视会议的形式参加董事会会议,以便对与会最低法定人数和多数决的计算”。对监事会规定了同样条文。
(3)董事长
根据商法典新订第L225-51条,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他负责组织和领导董事会的工作,并向股东大会负责。他监控整个公司机构正常运转,尤其是要确保董事履行职责。与以前不同的是董事长将不再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职责。
立法者力图清晰地分离单层制股份公司传统上合一的两项权能,由公司的管理机构和日常经营机构分别承担。
2、经理机关:
(二)、双层制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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