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治的起步较晚,国家法还不可能做到“一手遮天”,民间习惯具有弥补性、转化性和共生性的价值,各自从不同的角度调整着社会经济生活,弥补了国家法控制机制的不足。在国家法与民间法中,国家法有“恶法”与“善法”之分,而民间法也有“优秀”的民间法和“糟糕”的民间法之别。这就需要人们特别是法官重新做出整合和转化,使“善”的国家法与“优秀”民间法相协调。中国法治的进程需要的是国家和社会的两种合力的共同推进,需要的是两者的互动和整合。法官应在遵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努力寻找乡土社会的民间法与国家法律的有机结合点,在解决纠纷与严格执法的不协调之间进行某种平衡和突破。
纵观中国历史和乡土社会,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地缘与血缘、封闭与保守、儒学与礼俗,不但窒息了农民个人自主性的独立发展,而且也窒息了法律在此空间的生长与发育。在农村,同一村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模式、风俗习惯相同,并在交往中产生了团体意识和社区认同感,形成特定的内聚力和向心力,民间法由此形成,而民间法有助于农民交流信息,沟通感情,加深了解,融洽关系,它是一套指导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心照不宣”的规矩,这套规则代替了国家法律的功能,充当着法律的作用,相反,真正的国家法却很难在这种地方落脚。因此,法律的本土才是我国法治的基础,法治不能离开本土,它蕴藏于社会之中。法治的基础是在社会,而不在国家。法治离开了传统和习惯就难很好的发挥作用。中国法治的软件即法律文化精神一定要从中国的本土去寻找,一定要关注中国的现实,关注中国的工人、农民和社会各阶层。我国法制建社进行了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少,究其原因可能就是我们立法时更多考虑的是外国的成果和法律专家、立法者的想法,法律的民间根基不扎实,最后导致法律难以深入人心。对此,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我们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法律的精神和内容还是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把立法的注意力转向中国本土,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法治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民间法与制定法相比虽然缺少理性、严谨和周密的科学色彩,但民间法具有乡土性、地域性、自发性和内控性的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可,维护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其作用和意义是不能低估的。
《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一书既研究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方法,也研究的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关注点是我国的乡土社会。以农村的法治建设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这在我国学术界还不多见,还有很多的富矿和空间等待挖掘。本书作者在研究视角上,并没有局限于“国家”或者是“民间”一隅,也就是说作者并没有单纯地只站在国家的或者是民间的立场,对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做自相情愿式的指手划脚,相反,该书的出色之处就在于作者同时把握住了“国家的”和“民间的”这两对视角,并且通过对这二者的交错使用,较好地弥补了彼此的不足和片面性,这种辩证、全面的研究视角对于分析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较强的说明力,这为进一步讨论它们在乡土社会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创造了条件。当然,文章中也流露出作者对国家法的偏爱,这可能是大部分接受过严格的法律训练的人所共有的特征和基本的思维习惯。对此我们既不能过分指责,也不要不假思索地随声附和,应在阅读中对其作客观的认识和深一层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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