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文化从近代开始尽管受到外国政治法律文化观念、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甚至形式上已接受了英美法、西欧法、前苏联法和日本法的制度、规则、概念、术语,而且随着改革开放与国际交往的增加,外国法律的影响还在增加,但是中国法律文化始终没有失去它的传统和独特性。这种传统与独特性的突出表现就是类似于道德的“民间法律规范”的普遍存在。在当代中国,对现实生活的最大关注莫过于广大的乡土社会。正如大家所熟知的那样,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即通常人们所说的“三农问题”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种国情是我们进行学术研究最为基本的历史语境。学术研究尤其是法学研究应当反映这一基本国情和历史语境的要求,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一部学术作品才是鲜活和有价值的,所从事的研究工作也才是有现实意义的。中国农村的法律问题,无论是从农村人口和农村地域所占的比率上看,还是从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来看,都应当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主要矛盾和关键所在。因此,农村的法治建设理应获得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界应有的关注。呈现在大家面前的这一部田成有教授的新作《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就很好地回应了这一要求。
中国法治先天不足,后天失调,需要移植外国法律。同时,中国法治的建设离不开中国的民族历史和传统文化,离不开对中国百姓文化心理和习惯的了解。即使在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环境下,我们也不能搞法律的全盘西化,而是应实现国外先进法律文化与国内本土资源的互动和整合。只有立法的中外法律文化资源的互动和整合,才能更好的推动法治其它环节的实现。而该书正好从西方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学术实践和运用两方面论证了国外成果与中国社会的有机结合。这一点是该书区别于同时也是高于其以往著作的一部法学作品。
二、从理性培养来看《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
理性是指人们能够理智地运用自己的思想,从理智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选择和调节自我行为,对自己行为的判断是经过思考、分析,形成自己的判断和推理,通过这种判断和推理,全面反映事务的本质和内在联系,而不是凭喜怒好恶去判断事务。理性是相对于非理性而言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构成了人类社会根本的永恒的矛盾。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人或一个社会能否理性地求得发展,能否透过现象看本质并进行理性的推演,能否有健康的人格和心态以及三思而后行的生活方式,能否协调社会群体内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使社会成员能够安居乐业,彼此间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是衡量一个国家、民族乃至个人、社会是否文明的标志。西方的市民社会是通过理性规则的框架内运作来实现其自身的自主自律秩序的。中国的传统文化依其内在本质是不可能自行开出民主和科学之花的,其专制和任意的体制也不可能通过理性规则实现其自身的自主和自律。在古希腊,人们赋予了法律以理性,把法律当作建立一种理性、正义的秩序的重要依据,把法律看成人们安全、自由、权利、利益的保障。罗马法是法典化的体系,是后世法典编纂的楷模,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及其理论体系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维为其基础的。中世纪基督教的政治理念和政教分离的政治实践,为近代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文艺复兴把希腊人和罗马人对法的共同理念和信念,即关于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理性、法律与权利等之间关系的思想,以及社会应当建立法律统治的思想等等告诉人们,让人们恢复或重建对法的信任。十七世纪以后最具近代意义的是科学理性的发扬。它为后来的科学发展奠定了方法论的基础。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构建的政治哲学,为以后人类健康的政治生活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精神。新人道主义所产生的以人性和人道为核心的理性,为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和治国方式找到了理论依据。德国的法治国是一种以理性为基础的治理,而英国的法治主要是一种司法理性形态的治理。十九世纪的宗教是以理性为基础和原则的,理性不仅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面,它还有为世界立法的一面,这对于稳定人心和信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虽然由尼采等人掀起了非理性主义的巨浪,西方的文化思潮与哲学对黑格尔理性主义和孔德实证主义的批判,理性主义失去了昔日的光辉,但其影响犹在,理性精神仍在政治领域得以保存。它为西方整个历史和法制过程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是西方法制过程的精神支柱和基础。近几百年来,西方的民主政治、法权体系之所以能够得以健康发展,原因也就在对恶的自觉,通过建立制度来抑制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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