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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分工关系的研究

  身的要求,又有相互共同的追求,都是为处于金字塔顶端的
  总权力(人民主权)负责,追求的是国家权力的统一。事实
  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权力都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形式授予的。公安机关的权力
  来源最高权力机关授权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
  授权。因而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来源不同,地位不等,
  性质也不相同,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
  司法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属于一种
  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的准“司法权”。 而公安机关是担
  负侦查职能的行政机关,权力性质的差异性决定了三者之间
  不可相互替代性。如:检察机关就不可替代审判权,审判权
  不可替代侦查权。三机关在各自分配的权力范围内履行着不
  同的职责,共同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追求的目标是国
  家权力的统一。而权力的分工,则体现的是一种权力横向间
  的划分。所划分出的权力彼此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性质是相
  同或近似的,且分工出的这些权力之间彼此又是互相补充,
  必要时可越位替补,它们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是按照各自分
  工,在相互协作补充的基础上共同完成同一个工作目的,而
  非权力的统一,如:政府部门下设的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
  公安局与安全局之间,他们是为了同一行政行为目的在行使
  相同的或类似的行政职能的过程中而形成的彼此间的权力
  分工,地位相等,性质相同,在必要时,国税与地税、公安
  与安全等部门之间在权力的行使上可相互补充。因此,从国
  家权力分配与分工的区别上来看,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
  来源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统一分配,而不能称之为国家权力的
  分工。此外,《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中新规定的“分工”,
  乍一看,似乎是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即公、检、法在地位平
  行的关系上,从事着诉讼各个阶段的本职工作。但细分析,
  公、检、法在各诉讼阶段的工作是由本身的职能所决定的,
  而这些职能又是由宪法,即由国家权力所分配的。正因为有
  了这种权力的分配,才形成现代意义的侦、控、审的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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