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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原则

  
  
【注释】  Bryan A. 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Company1996, Page499.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罗纳德·得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刘瑞祥等译:《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参见赵树民:《比较宪法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参见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这两本著作就根本不涉及宪法原则的比较事项。

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大出版社1988年版,参见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这两本著作都论及宪法原则,但并无关于宪法原则一般原理的探讨。

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665页。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著:《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参见莫纪宏:《论宪法原则》,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在后法治化的国家,易出现的一个悖论便是:由于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造成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经常出现某种行为合乎宪法原则但与宪法规则不一致的情形。这时如果强调宪法原则的优位,未免会动摇法治的确定性和客观性;反之,如果强调对宪法规则的优先适用,则有可能滞碍社会的进步。因此,在制定法系国家,如何确定法律原则及其适用效力,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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