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
宪法权力作用功能的不同,可将
宪法权力分为创始性
宪法权力、组织性
宪法权力和否定性
宪法权力。创始性
宪法权力包括制宪权、全民公决权、选举权等权力,这些权力往往是构造其他政府权力的一种权力,并具有原创性、最高性、自治性等特点,带有权力与权利的复合性质。组织性
宪法权力是创始性
宪法权力派生的一种权力,它们是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否定性
宪法权力是限制和否定其它
宪法权力行使的一种权力,如紧急状态处置权。许多国家
宪法都规定,在发生一定紧急事由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甚至废除
宪法的实施。从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而言,否定性
宪法权力仅以改变或废止组织性
宪法权力为限度,而不得停止创始性
宪法权力的行使。
(四)、根据
宪法权力内容的不同,可将
宪法权力分为实体性
宪法权力和程序性
宪法权力。实体性
宪法权力是具体规定权力主体的权能、责任等内容的权力,如行政决定权、军事指挥权等。程序性
宪法权力是规范和约束实体性
宪法权力行使的方式与过程的权力,它在法治体系中具有许多独立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