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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商贸法和经济法----法国法上与经济法相关的几个概念辨析

  
  经济法 (droit economique)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和交易的技术条件的改变、各种民间利益团体的兴起、3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及对市场失灵和竞争不完善的认识,使人们放弃了完全自由的"放任经济"。因此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国家干预的形式主要有二:国家通过经济计划实行统制经济;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商人国家"。另外,欧洲共同体内部的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是基于一个庞大的共同体经济法律框架之上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范例。
  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经济法的产生是在前述现实经济条件和时代背景的变换下应运而生的。在法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被提出来时间并不久远。主要是在德国同行的影响下,从五、六十年代开始在一批法律学者的积极推动下,逐渐形成法国自已的经济法学说(详见后文)。
  根据G.考尔钕教授主编的《法学辞典》:"经济法,是用来指称调整隶属于国家的、私人的或者同时隶属于国家和私人的工业经济的组织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学术术语。"值得指出的是经济法概念与商贸法的关系问题。A.雅克曼与G.施朗斯认为由于商贸法涉及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即企业,使得这个概念与经济法相似。然而,它同时又象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与规制整个经济的宏观经济法相对应的以企业为中心的微观经济法,即使将商贸法限定为企业的微观经济,也免不了要研究宏观经济问题。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在宏观经济法律环境下开展的。他们随之得出结论,这会使人把商贸法不仅仅看作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而且视为是传统的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一个过渡阶段。C.香堡在《商贸法》中写道:经济法地位的上升是促使商贸法面临解体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根源。恰似商贸法,经济法也试图囊括居于一个工业化、都市化的科技社会中的经济的法律组织的各种表现。这是一个更加危险的竞争者:两者同样主张以企业为中心和主体。归根到底,这两?quot;当代法"分野既非其所调整的对象,亦非其所调整的行为的性质。商贸法是以自由和平等著称的由个体决定、完成的经济交换世界的法律。经济法属于另外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私人之间的关系被统制、规范、监管、核准或禁止,甚至为公共权力所领导、统筹安排或组织。尽管两者存在着竞争和互不相容之处,商贸法和经济法却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在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甚至是在以自由著称的国家,如美国或者日本,它们都是可以共存的。然而在法国,后者吞并前者或至少可以说征服前者的危险并非臆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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