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其先天不足之外,商法的缺陷更明显地表现在它划定的工业与商业、大型企业与小商贩之间的鸿沟。商法概念再也无法涵盖整个商业贸易领域了:工业、大企业适应其各自的发展所需制定了新的规范、新的法律技术和方法。于是,在传统上被视为商法的领域内,一个崭新的名词:商贸法出现了。
商贸法(Droit des Affaires)[1]
何为商贸法呢?根据巴黎二大·考尔钕教授主编的《法学辞典》1996年的第六次修订版:"商贸法,通常被当作商法的现代同义词来使用,但其内涵比商法大;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它超越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包括调整经济生活的各种不同组成部分的法规:它们的法律框架(例如信用规则、竞争规则等)构成其客体的经济主体、财产和服务(例如生产、销售、消费)。"
巴黎一大的伊夫·桂永教授给了如下一个定义:"商贸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通过对民法的例外规定,它以特有的方式调整众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活动。商贸法有着比商法更广泛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商贸法包含着那些属于公法(国家在经济领域的干预)、税法、
劳动法领域内的问题?quot;他认为采用商贸法这个概念是为了弥补商法概念的不足。
从经济界到日常语汇,以至于法律界、法学教育领域,商贸法逐渐取代了商法。商贸法带来了新的方法、新的法律思想。但不可否认的是,构成商法的实体内容被囊括在其体系之中,商法的技术要点被其吸纳。有关商贸法的语源可能是一些刑法学家首先使用的,用以指称有关"白领犯罪"的特别
刑法。"商贸法"一词最早见于出版物是在1948年的法国《商法季刊杂志》上,刊载的一份由卜扎(P.Bouzat)撰写的 "商贸
刑法大事记" (Une chronique de droit penal desaffaires)。那么,商贸法籍以取代商法的理由何在呢?二者有何本质差别呢?克劳德·香堡在《商贸法》一书中写道:商贸法区别于商法的地方,首先在于它能包含后者所无法容纳的问题及解决途径。商贸法不仅包含刑事的、社会的税务的及其他规范,不仅引起公法与私法的调整方法的综合并用;而且,它使得法律技术与商业管理技术相结合,这些技术贯穿了对商贸活动中产生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内外部组织管理体制问题之解决。与传统各法律部门中法律规则的规范性特征占优势地位不同,商贸法则彻底转向了其组织管理的功能。
商贸法与商法的第二个重要区别在于:它不是根据特定的职业身份,而是根据交易行为的性质及经济意义确定其调整的范围。商贸法适用于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这些行为之定性与行为人的资格及是否将受特定司法组织的管辖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