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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

  l)“破产管理人”是指授权管理重组或破产的人,包括临时授权的人和所适用的破产法允许的拥有所有权的债务人(a debtor in possession);
  m)“多单元国家”是指该国的两个或更多的领土单元,或该国和其一个或更多的领土单元,对第2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问题有其自己的法律规则的国家;   n)“书面”是指以有形的方式或以以后能以有形的方式再现的其他方式表现的信息记录(包括通过电传交流的信息)。
  2.本公约提及的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处分包括:
  a)对证券帐户的处分;
  b)以帐户持有者的中间人为受益人的处分;
  c)通过法律的实施成立的、关于因与证券帐户的维持和经营有关的情势引起的任何请求权的、以帐户持有者的中间人为受益人的质权。
  3.为本公约的目的,一个人将不被视为中间人,如果仅仅是因为:
  a)它充当证券发行人的证券登记人或转让代理人;
  b)它以它作为其管理人或代理人的人的身份或以纯粹的管理人身份,在它自己的帐薄中记录通过中间人维持的账户贷出证券的详情。
  4.在第5条的限制下,为本公约的目的,就通过它以中央证券托管人的身份维持的证券帐户贷出的证券或通过在他维持的证券帐户中记帐而可转让的证券而言,此人应被视为中间人。
  5.就为了在证券发行人的登记薄,或其他构成对证券享有对抗发行人的权利的主要记录的其他登记薄上登记的证券的持有或转让,而通过以系统管理人的身份维持的证券帐户贷出的证券而言,证券依其法律据以合法有效的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声明:为本公约的目的,该系统管理人不是中间人。
  第2条 公约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本公约决定有关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下列问题的法律适用:
  a)因通过证券帐户贷出证券而产生的权利对抗中间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b)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处分对抗中间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c)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处分“完全”的要件,如果存在任何要件的话;
  d)某人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享有的权益是否使另一人的权益消灭或与之相比享有优先权;
  e)中间人对除了帐户持有人以外的、与帐户持有人或其他人对经由该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竞争地主张权益的人应尽的义务,如果存在任何义务的话;
  f)实现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享有的权益的要件,如果存在任何要件的话;
  g)对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的处分是否扩展到享有红利、收入或其他分红的权利,或扩展到回赎、出售或享有其他变卖所得的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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