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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适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若干问题的探讨


郭有评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
【全文】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并于同年10月11日印发执行。《办案规则》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办案流程、抗诉标准、结案方式、法律文书、备案审查制度等都作出了规定,它是检察机关多年民行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加强民行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文件。由于《办案规则》对民行办案模式作了较大调整,且对《办案规则》本身也是有一个学习、理解的过程,因而在适用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一、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后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于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应否在二年内提出,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抗诉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只要裁判本身确有错误,即使二年后当事人才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同样予以抗诉,法院也予以再审。由于立法上的不协调,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往往可以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规定的再审期限的一种手段。
  对于申诉抗诉期限的问题,《办案规则》未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不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基于讲求司法效益的执法理念,原则上,只要生效裁判的履行不影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不向检察机关申请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不予监督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的态度也十分明确,在其2001年11月1日印发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法[2001]61号)第14条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抗诉的期限应当与申请再审的期限一致,同样为二年,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计算,在这二年期间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的,申请抗诉期限从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驳回再审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当然,在实务操作中,因《办案规则》并未明确规定申请抗诉期限,故对于当事人在裁判生效二年之后才申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审查发现超过申请抗诉期限的,除非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检察机关应当驳回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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