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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下)


引自:Malaurie,p.361
 
  

此外,根据前述1955年法令第35条第1项的规定,扣押不动产的申请等其他行为,亦可引起同样的效果。
 
  

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法庭1992年5月25日判决(B.III,no 000,D.92.I.R.142;J.C.P.,92.ID.1501)指出:“未予公告的要求返还的物权,发生于其产生的根据即当事人间具有强制力的协议。”(cité par Malaurie)

参见:Malaurie,p.361
 
  

Civ.3,6 juil.1976,J.C.P.,78.II.18779;Def.77,a.31497,p.1033,n.E.Frabnk;Civ.1,5 mai 1987,B,I.no 142
 
  

法国最高法院第三民事法庭1991年3月20日判决(B.III,no 98;D.,92.151;Def.91.a.35151,no 18,n.L.Aynès)
 
  

引自:Malaurie,p.362

此种情形,抵押权人的权利可对抗抵押物的受让人,得从受让人手中扣押不动产抵押物,将之予以公开拍卖,并以其价款优先获得债务清偿。
 
  

参见:Malaurie,p.363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遭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Civ.3,30 janv.1974,Himatte,B.III,no50;D.,75.427,n.J.Pemeau;Def.74.a.30631,n.G.Groubeax
 
  

Civ.3,22 mai 1990,B.III,no 128;D., 91.326,n.A.Fournier
 
  

此外,法国学者指出,虽然前述法令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债权人是否包含于“利害关系人”之内,但因其为普通法,故其可以适用于普通债权人。为此,学者还引用了法国民法典第1070条予以说明(该第1070条规定:“记载生前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证书如未进行公告,债权人及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得主张其权利,即使对于未成年人或受监护的成年人,亦同;但未成年人、受监护的成年人得向负责转交人及执行监护的人行使求偿权,即使负责转交人及执行监护的人处于无清偿能力时,该未成年人或受监护的成年人,对于公告的缺乏,亦不得要求回复原状。”)(参见:Malaurie,p.364)
 
  

] 本文资料来源:Philippe Malaurie et Laurent Aynès,Cours de Droit civil,Les biens 2e éd,CUJAS,1992,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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