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法国学者认为不应夸张这一区别。他们指出:自1955年以后,改革后的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在某些方面同样力求通过对物权权利人变动的事实(如死亡)所进行的公示,以赋予不动产的法律状态以一种“真实写照”(“photographie”)。(参见:Philippe Malaurie et Laurent Aynès,Cours de Droit civil,Les biens 2e éd,CUJAS,1992,Paris.p.351)
法文中的“publicité foncière” 也可译为“不动产公告”或“房地产公告”。
参见Malaurie,p.348
法国法上的“地产公告(publicité foncière)” 中的“地产的”(foncière)一词,本意主要是“有关土地的”的意思,但法律上采其广义含义,作“不动产的”使用(不仅包括土地,也包括土地上修建的房屋等不动产)。
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规定:“债权受让人仅依对债务人所作之债权转让通知,始对第三人发生权利占有的效力。”
在法国,不动产公示与抵押权制度的关系甚至可以通过有关机关的名称而予以证明:至今,法国不动产公示的行政机关一直保留了“抵押权登记机关”(conservation des hypothèques)的称呼。
J.Ph.Levy(莱维):《物的担保之历史概述》,Rev.hist du droit,1987,pp.257-266,cité parMalaurie,p.329)
拟诉弃权(in iure cessio)是在执法官面前进行的转让,它采取要求返还之诉的形式:转让者(即虚拟的请求人)在诉讼中不提出异议,因而虚拟的诉讼在“法律审”中完结。(引自彼德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6年4月版,第213页)。
法国古代法(ancien droit)指法国大革命以前的立法。
直译为“扣押放弃与扣押”,意即出让人放弃占有而受让人取得占有。
柯尔柏(J.-B.Colbert):17世纪法国的重商主义者,其主张称为柯尔柏主义(colbertisme)。
与后来出现的不动产登记完全不同,此种赠与登记为在法院书记室所进行的登记(enregistremen au greffe)。
一般优先权(privilèges généraux)为设定于债务人全部动产或不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利,如债权人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且保存或清理债务人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及诉讼费用等。(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8-19章)
以下参见:Malaurie,p.353-3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