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版,第97页。
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载《中国民法百年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
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
姚辉:《人格权的研究》,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
拉丁文“人”(persona)的词源,是来自于personare(声音)。“persona”表示演员演出时为掩饰声音而戴在脸上的面具。对于罗马法来说,面具只能赐予某些人,不赐予奴隶,奴隶被剥夺了人格(参见Carlos Aler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论》,林炳辉等译,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12月出版,第41页)。而据科恩的考察,拉丁语中的personalitas(人格)一词产生于中世纪早期,是“persona”的派生词。参见姚辉:《人格权的研究》。
Weill-Teeré,deoit civil,les persommes-la familleles incapacité,éd ,1983,p.4 et s.转引自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75页。
台湾学者梅仲协认为“权利能力为人格之别称”(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53页);施启扬认为“权利主体、权利能力或人格三者的含义相同”(施启扬:《民法总则》,台湾大地印刷厂1993年版,第65页); 日本学者四宫和夫也认为“法律人格即权利能力”(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8月版,第45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57页。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上册),商务印书馆版,第58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781页。
引自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29页。
姚辉:《人格权的研究》
夏勇在其《人权与人类和谐》一书(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中指出:“人权强调‘人之作为人所应有’,强调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权是一个以人道作为社会进步目标的目的性概念。”(第170页)
Savatier,Metamorphoses économique et socials du droit privé d’aujourdui,III,n.335,转引自星野英一:《司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
转引自徐国栋:《“人身关系”流变考》
龙卫球:《论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进路——兼论
宪法秩序与民法实证主义》,载《清华法学》2002年第2期。
罗马法通过诉权制度,确立了身体、生命、名誉、贞操等法定人格权利。参见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第49页。
龙卫球:《论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进路——兼论
宪法秩序与民法实证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