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看来,在经营邮票问题上,行业准入的门槛大体呈现了一种降低的趋势,对邮票经营者的歧视性规定也逐步被取消了。然而如果透过这一表象而做更深层次的思考,则会看到,其一,这个门槛其实是邮政部门凭着《
邮政法》中的一个“口袋条款”而设的,从而为自己创设了审批和进行处罚的权力。这也是中国行政部门立法的一个缩影。其二,部门规章取消了对邮票经营者经营的邮票来源的限制,从而使其可以从邮政部门直接取得货源,但是邮政部门自身的特性与体制决定了其必然既是批发商,同时又是零售商,既是一级市场的发行主渠道,又介入二级市场的交易,同时还保留有行政执法权。这就决定了,邮票经营者在商品来源上必然受制于邮政部门,同时又可能与之争利(当然,也可能共享垄断利益),当二者利益分歧加剧时,邮政部门就可能动用手中的处罚权来对付邮票经营者。
再有,在邮票经营资格授予整体上呈现放松管制的态势之下,还夹杂着对普通邮票经营加强管制,即确立和维护邮政部门对普通邮票的专营权的内容。早期的规范性文件,如
《联合通知》,在列举邮票经营者经营范围时,并未将普通邮票排除在外。16而到了1994年,原邮电部颁布的《关于
制止低于面值销售邮票的紧急通知》则明文规定了普通邮票实行邮政部门专营的内容。171995年的《
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延续了上述规定,径直将普通邮票经营权划入各邮政企业的专营范围,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普通邮票。182000年的《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则又与上述《办法》一脉相承。
但是维护普通邮票专营的规定有时却处于尴尬的境地。比如《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一方面规定,集邮票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批销、零售、拍卖、预订、邮购等经营集邮票品的活动,以及集邮品的制作活动;而集邮票品则包括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普通邮票、纪念邮票、特种邮票、专用邮票、邮票盖销票等(第
3条),另一方面却又规定,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由邮政通信企业专营,除邮政通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邮政通信企业委托的邮政代办点、邮票代售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第
15条)19,未免有自相矛盾之嫌。因为既然承认邮票是特殊商品,普通邮票与纪特邮票都属集邮票品之列,那么在允许经营纪特邮票的情况下,禁止作为集邮票品经营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普通邮票就是没有道理的。
另外,从原
邮电部《关于制止低于面值销售邮票的紧急通知》(1994)的规定来看,原本是为了防止低价出售邮票才加强对普通邮票的专营的,一个是目的,一个是手段,二者判然有别。20但是在后来的规定中,作为手段的普通邮票专营却逐渐脱离了防止邮票低价出售这个目的,而异化为独立的目的了。21
四、邮票打折销售之禁止
1986年由原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集邮管理取缔非法倒卖邮票活动的公告》在承认邮票在集邮领域是特殊商品的同时,又严格禁止邮票发售之日起一年之内的增值。而原邮电部1993年颁布的《
集邮票品价格放开的管理办法》中则规定,对超过发行期(一年)进入集邮领域的邮资票品以及超过发行期(半年)的集邮品放开价格。但其所谓放开只不过是把原来掌握在邮电部手中的价格决定权交给了中国集邮总公司、省公司及独立核算的地市公司。同时该《办法》又强调,邮票面值及新发行的带邮资的邮品的定价权属邮电部;任何邮票均不得低于面值出售(盖销票除外)。上述规定,一个禁止邮票增值,一个禁止邮票打折出售,虽然看似矛盾,但背后的利益计量其实是非常清楚的,即都试图维护邮政部门对邮票市场价格决定权的垄断。
邮票打折就是对邮政企业这种垄断的挑战。面对现实中这种非常普遍的现象22,的确应当思考:邮票为什么会打折?一般而言,邮票具有保值功能,即由于一定时期、特定种类的邮票发行数量是有限的,而在作为邮资凭证使用过程中会有相当的自然损耗,因而发行年代越久远的邮票往往价格就越高。而且即使某一种、某一套邮票升值乏力时,其作为邮资凭证的功能依然存在。正是由于这种进可攻退可守的地位,使得邮票获得了投资者的青睐。但是必须承认,邮票兼具金额证券和商品的属性。23票面价格对于作为金额证券(邮资凭证)时的邮票是有意义的,而作为商品的邮票其价值只有通过易手才能实现,因此邮票商品交易中也必然受到价值规律的制约:当供不应求时,邮票价格就会上涨,甚至超出面值几倍甚至几十、上百倍;当供过于求时,价格就会下跌,甚至跌破面值。这一点并不因个人或组织的意志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