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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票经营权、普通邮票专营权与邮票打折销售——邮票销售点被罚引发的思考

  不仅对于被销毁、盖销的邮票是如此,对于一些因错版而未发行,但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流入到社会上的邮票,比如特15“首都名胜”第三枚“天空光芒四射”邮票10、文革时期的“祖国山河一片红”邮票等,都是可以在集邮市场上流通的,且都价格不菲。错版未发行的邮票尚且允许流通转让,举重以明轻,销毁库存的部分邮票,并不必然影响市场上同类邮票作为有效的邮资凭证的地位。后者并不会因此而成为“假邮票”。拥有者对其进行交易自然也不存在销售“假邮票”的问题。而且从上述报道来看,罚没的7890枚邮票中,5分的邮票和50分、20分加在一起只有700余枚,占罚没总数的 8.87%,而其中“已被销毁”的5分邮票的比例则更低。因此,“经营不能流通的邮票”并不是销售点被处罚的原因。
  (二)其他可能的原因
  1. 邮票来源不合法
  报道中提到了摊主从黑市上低价买进邮票,再转手加价售出的情节。从中我们可以揣摩出销售点被处罚的二个可能的原因,即所销售的邮票不具备合法来源,或邮票的销售价格不符合要求。然而,在未经充分证明的情况下,谁也无法断言销售点所售邮票就一定是从黑市购进的(相反,倒有许多类似报道揭示出低价邮票恰恰是从邮政企业流出的11)。此其一。其二,如果说黑市交易邮票是违法的,则执法机关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取缔(批发)黑市,并追根溯源查找邮票流入黑市的途径(治本),而不是简单查处这些(零售)销售点了事(治标)。其三,何为“黑市”?没有经过邮政部门设立审批程序而仅仅是自发形成的交易场所是否就是“黑市”?不是直接从邮政企业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购进邮票是否就是黑市交易?笔者尚未检索到有关“黑市”交易邮票的法律规定。在法无明文时,销售点是不应当受到处罚的。因此,如果以邮票来源不合法作为处罚理由,则执法机关的行为是缺乏合法性(更遑论合理性)基础的。
  2. 未经许可(非法)销售邮票
  就报道中提到的销售点“非法销售邮票”来猜测,销售点被处罚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未获得邮政部门授予的邮票经营权(资格)。根据国家邮政总局《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00)的规定,申请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11条)12。但问题是,这里的登记只是工商登记,即取得营业资格。若销售点未经工商登记的话,行使处罚权的主体应当是工商部门,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介入其中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再有,报道中始终没有提及销售点经销的邮票是纪念、特种邮票还是普通邮票。因此,尚不能排除销售点因未经许可销售普通邮票,侵犯邮政企业的专营权而受到处罚的可能。
  3. 低价出售邮票
  报道也提到销售点低价购进邮票后再加价出售的情节。因此销售点也可能是因为打折出售邮票而被处罚的。但是由于报道没有提供进一步的事实依据,上述猜想尚无法证实。
  (三)小结
  就这篇报道而言,实在不是一篇成功的报道:其在若干重要事实上或含糊其辞,或避而不谈,以至与我们无法如实获知销售点被处罚的真实原因。不过即使如此,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仍然可以基本勾勒出导致销售点受处罚的原因的大致范围:未经许可经营邮票,或侵犯邮政企业的普通邮票专营权,或低价出售邮票。因而,如果我们不再拘泥于这篇报道所提供的场景,而是把视野拓展开来,就这些或然的原因做进一步的探讨,仍然是有意义的。
  三、邮票经营权与普通邮票专营权
  当销售点经营的邮票是真正的由国家邮政部门发行的邮资凭证时,他们是如何成为“非法销售”邮票的呢?这就涉及到邮票经营权(邮票经营的资格授予或行业准入)以及普通邮票专营权的问题。
  在《邮政法》关于邮票的有限规定中,我们并不能找到有关邮票销售的字样,更不要说明文确认邮政部门对邮票经营权的垄断地位了。不过,该法第12条第(四)项这个“口袋条款”为邮政企业垄断或控制邮票经营权留下了回旋的余地。13正是基于这项规定,邮政主管机关才得以制定一系列规定,把对邮票的经营权牢牢地握在自己手中。国务院1990年制定的《邮政法实施细则》对这个问题仍然没有明确表态,只是继续对邮票的发行(第26条)与伪造禁止(第57条)做了规定。因此,邮票经营的行业准入问题实际上是由效力层级更低的一些部门规章和范性文件规定的。
  考察这些部门规章和范性文件可以看到,最初除了国家邮政部门、国营集邮公司以外,只有受其委托的代办机构才可以销售、经营邮票。同时在打击“投机倒把”和加强管理的名义下,邮政部门授权自己可以对非法“倒卖”邮票的活动进行取缔和查处。14然而随着集邮热的逐步升温,社会上对于邮票这种商品的需求也日渐加大,许多邮票市场自发形成,邮票销售者队伍也日益壮大。这一切都在冲击着刻板、僵化的邮政体制。在这种局面下,光靠“堵、截”的办法无法解决问题,于是邮政部门不得不有所转变。1989年原邮电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有限度地(保持国营集邮企业主体经营的前提下)允许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合伙)经营邮票和集邮品。不过,邮政部门又借此机会和工商管理部门分享了行业准入的审批权,与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分享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还规定,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需货源一律自筹,邮电部门及国营集邮企业不承担供货义务,并严禁个体工商户与国营邮电企业职工内外勾结,大量套购邮票、集邮品,非法倒卖。从现有的材料来看,邮政部门的这种“既让马儿跑,又不让吃草”的矛盾立场持续了相当一段时间。15不过,随着集邮逐步产业化以及邮票收入成为邮政部门重要的收入来源,邮政部门的态度有了进一步的改变。1995年出台的《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就开始羞答答地规定,邮政部门可根据票源情况按面值(或售价)酌情提供一定数量的集邮票品。而国家邮政总局于2000年制定的《集邮市场管理办法》则完全取消了对经营者所销售的邮票来源的限制,却仍然维系了《联合通知》所确立的审批登记分权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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