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拜伦诉鲍多尔一案后,事实自证原则被越来越多地用于原告无法明确地证明被告的过失,但有关案情足以使法官或陪审团认定被告--无论是以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形式--存在过失的案件,从而使原告在这些案件中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这些案件包括,例如,起重机的一条架板无故从中折断、致使工人落水死亡的案件[12],瓶装可口可乐在搬运的过程中无故爆炸、使餐馆招待员受伤的案件[13],客运飞机因不明原因失踪的案件[14],旅客在旅馆淋浴时被热水所烫、在应急时受伤的案件[15],救护车公司的担架在救护病人时突然塌落、致病人受伤的案件[16],运输公司的卡车撞毁公有财产、司机当场死亡且无目击证人的案件[17],顾客在百货商店乘坐电动扶梯时被电动扶梯割伤的案件[18],等等。
从它刚被建立时起,事实自证制度便仅仅是一条证据规则。根据该规则,原告就被告在一不寻常事件中可能存在的过失所提出的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可作为被告过失的充足证据。当然,如同在其他过失案件中一样,被告可以提出自己不存在过失的证据,以对抗原告的指责和证据。但是,在这里,举证责任并未发生转移,而仍是由原告一方承担的(参见上文第一部分的有关讨论)。
不过,在少数情况下,事实自证制度曾被个别法庭与举证责任倒置相混淆。在尤其是早期的英美侵权法中,法庭通常要求公共运输商--作为被告--在旅客受伤的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或其过失未造成旅客所受的伤害。[19]虽然这一规则在事实自证制度之前便已存在,[20]在事实自证制度建立后不久,少数法庭便开始偶尔以事实自证的名义要求被告对所发生的事件做出解释,否则便裁定由被告承担过失责任。这种做法主要发生于旅客诉运输商过失侵权和其他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案件中,显然是将适用于此类案件的上述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与事实自证制度相混淆的结果。这一混淆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这些个别法庭与绝大多数法庭之间在理解和适用事实自证制度上所存在的分歧。
在分析和总结了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各级法庭对大量的有关侵权案件的审理之后,美国法律研究院在其《美国法律重述第二版 · 侵权法重述》中对事实自证制度的内容做了以下表述:
事实自证:
(1)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做出原告所受伤害是由被告的过失所引起的推论:
(a)该事件是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便通常不会发生的一种事件;
(b)其他可能的原因,包括原告与第三人的行为,已被证据充分排除;并且
(c)所表明的过失是处在被告对原告所负义务的范围之内。
(2)确定该推论是否可被陪审团合理地做出,或者该推论是否必定会被做
出,是法庭的职能。
(3)确定该推论是否应在可合理做出不同结论的一个案件中被做出是陪审团
的职能。[21]
这一表述所代表的是美国绝大多数法庭对事实自证制度的一致看法和美国法律界对该制度的主流意见。[22]本文第一部分已对这一表述中的第(2)和第(3)项所涉及的内容(法庭和陪审团的职能分工)做了较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下文第三至第五部分将对这一表述中的第(1)项所列举的适用事实自证制度的必要条件逐次加以分析。
三、事实自证的必要条件:事件若无过失便通常不会发生
在审理过失侵权案件中适用事实自证原则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是:该案件所涉及的是一种若无过失便通常不会发生的事件,因为只有在有关事件具有这一特征的情况下,法官或陪审团才能从该事件已经发生这一事实推导出必定有人--不论是被告还是其他人--存在过失的结论。
判断一个事件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通常会否发生,所能根据的只能是人们对此类事件所积累的以往的经验和其他有关常识。例如,根据人们的经验和常识,一辆卡车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通常不会撞到高速公路的护栏并进而撞上一架桥梁的支撑杆[23];救护车公司的担架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通常也不会在病人躺下时突然塌落、导致病人受伤。[24]同样,起重机的架板从中折断[25]、瓶装饮料在搬运的过程中爆炸[26]、飞机因不明原因失踪[27]、旅馆的淋浴喷头在旅客淋浴时突然喷出沸水、[28]顾客在百货商店乘坐电动扶梯时被割伤[29]等等事件也可被认定为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发生。在涉及此类事件的案件中,原则上可以适用事实自证制度。
在另一方面,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常识,有些事件在没有任何人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也同样有可能发生,因此不适用事实自证制度。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汽车在行驶时突然爆胎、致人受伤的情形。此类事件的发生,当然可能是由于轮胎制造商在制造上存在问题或检修商在检查时疏忽大意;但是,同样可能--甚至更有可能--的是,爆胎是由于天气原因(如天气过热)或因自然原因而存在的某种路面情况(如路面上尖利的石子)等等而发生的。毕竟,根据人们的经验和常识,这些事件在没有过失存在的情况下也会大量地发生。另一个常见的例子是原告从楼梯上摔下、受伤的情形。[30]由于这些事件通常并不仅由过失引起,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单从此类事件发生的事实不可能推出有人--不论是被告还是某第三人--必定存在过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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