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美]小查尔斯·F·享普希尔:《美国刑事诉讼法》,载《法学前沿》第2辑,第59页。
(5)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1条、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38条。需要说明的是,1996年3月17日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一定的修正。该法第191条规定,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等三种程序违法情形,第二审人民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订,说明了立法者已逐步认识到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的意义。
(6)关于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正义的论述,可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李季宁:《民事诉讼程序正义论》,分别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论丛》第一卷、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8条、第
159条、第
27条。
(8)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5-149页。
(9)张健伟:《对抗与和合》,载《法学前沿》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10)张健伟:《对抗与和合》,载《法学前沿》第2辑,法律出 版社,1998年版,第64页。
(11)参见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载《法学前沿》第2辑,第63-64页。